作 者:林万龙 纪晓凯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2年第8期
共同富裕既是人民群众长久以来的共同期盼,也是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以求并不懈奋斗的目标。习近平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和应有之义。2020年底,中国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如期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追求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摆脱绝对贫困走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仅需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还需要准确把握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途中的主要挑战和核心任务,探索相应的政策体系和路径安排。
一、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
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底线要求
从笔者所在课题组开展的实地调查情况看,脱贫县中农户之间的收入差异很大。2021年,调研县脱贫户20%最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6217元,分别相当于脱贫户20%最高收入组(28299元)和受访县所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79元)的21.97%和38.67%。脱贫户5%最低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更是仅为3408元,甚至低于当年的收入贫困标准。从收入结构看,不同收入组别农户对转移性收入的依赖程度差异很大。如果没有政策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高收入脱贫户的人均收入水平仍可达到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不会返贫;但处于最低收入水平的脱贫户极有可能返贫。
这也意味着,在巩固脱贫成果过程中,原有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政策体系在过渡期内要实现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和力度,必须遵循“双渐并重、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方面,对于稳定脱贫户的特惠帮扶政策应逐步退出,即“渐退”。对于收入水平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脱贫稳定户而言,特惠帮扶政策应尽快退出,以体现政策公平性;对于收入水平较低、贫困脆弱性较强的脱贫不稳定户,特惠帮扶政策的退出则不宜过急,甚至应持续保持,以降低规模性返贫风险。
另一方面,特惠帮扶应同时向部分一般农户适当延伸,即“渐进”。这部分一般农户主要指的是脱贫攻坚期内没有享受特惠帮扶政策,但收入水平较低、有较大致贫风险的农户。事实上,上述需要特惠帮扶政策加以覆盖的脱贫不稳定户和一般农户,就是目前政策体系中所指的监测户。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部分政策在“渐退”和“渐进”两个方面都还存有一些问题:一是“应退未退”。调研发现,74.7%的调研县仍然延续了脱贫户到户产业奖补支持政策,92.4%的县仍然延续了脱贫户资产收益分红帮扶政策,所有的县都没有将脱贫稳定户剔除出特惠帮扶政策覆盖范围。二是“应进未进”。这一问题在医保帮扶政策调整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有的省(区、市)在取消脱贫户特惠帮扶政策时,未能区分脱贫稳定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导致政策退出太快;有的省(区、市)则未将一般农户中有较大致贫风险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纳入帮扶政策覆盖范围。概括起来说,就是尚未建立系统完备、行之有效的监测户医保帮扶政策体系。
二、实现低收入农户收入更快增长
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核心任务
(一)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点在于促进低收入农户收入更快增长
共同富裕的前提是总体富裕,但总体富裕显然不意味着共同富裕。从逻辑上讲,共同富裕是必须在消除绝对贫困并实现总体富裕的同时缩小收入差距,即促进低收入人口收入更快增长。因此,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②实现总体富裕;③促进低收入农户收入更快增长。
按照世界银行对高收入国家的划分标准,2024年中国人均GNI将达到1.3万美元,越过高收入国家的门槛(魏后凯,2020)。中国在不久的将来跨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实现总体富裕是一个大概率事件。因此,在取得脱贫攻坚战胜利并巩固脱贫成果的基础上,未来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任务将是促进低收入农户收入更快增长。
从城乡总体来看,目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收入差距久居高位,绝对收入差距在不断加大。2021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50∶1,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偏高水平(李实,2021)。以可比价格度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距从1978年到2021年增长了18.7倍。
在此,有必要对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变化予以重点关注。自2000年以来,农村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的相对收入差距总体上一直在拉大。2000-2020年,农村20%最低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低于其他四个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2020年,农村20%最低收入组农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最高收入组农户的12.15%,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33%,分别低于2000年的15.45%和35.14%。
从城乡对比情况看,农村低收入组农户在农村居民内部的相对贫困程度高于城镇低收入组家庭在城镇居民内部的相对贫困程度,且农村低收入组农户相对贫困境地不断恶化的程度也高于城镇低收入组家庭。2013年,城镇20%最低收入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比例为41.00%,比农村居民的相应比例高6.85个百分点;2020年,城镇20%最低收入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比例虽然下降到38.63%,但农村居民的相应比例下降得更快,城乡差距拉大到了7.84个百分点。
三、构建强化对低收入农户帮扶的
“一底线三支柱”政策体系
以促进低收入农户收入更快增长为核心任务,未来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需要构建强化对低收入农户帮扶的“一底线三支柱”政策体系(可称之为“TIPS政策体系”),即以构建精准性(targeting)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为底线,在初次分配领域应实现包容性(inclusive)经济增长,在再分配领域应强化益贫性(pro-poor)公共服务,在三次分配领域应鼓励可持续性(sustainable)社会帮扶。
从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体系看,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监测规模过小,“体外循环”现象严重。2021年22省(区、市)防返贫监测人口只有557.0万人,而同期22省(区、市)农村低保人口为2966.5万人,防返贫监测人口仅相当于低保人口的18.8%;其中,832个脱贫县防返贫监测人口仅有406.7万人,平均每个县的监测规模不到5000人。部分易致贫返贫户在被民政、医保、住建等部门作为低保、医疗救助、危房改造等帮扶对象后,不再被纳入防返贫监测和帮扶体系。防返贫监测和帮扶体系的帮扶政策“含金量”相对不足和防返贫监测对象的识别、纳入、审核等操作流程更为复杂,进一步加剧了“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
事实上,从政策目标、监测对象、信息收集机制和帮扶机制看,防返贫监测和帮扶体系与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相容性。为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可以考虑将防返贫监测和帮扶体系与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并轨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对低收入人口实行精准化的监测和帮扶。课题组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如果两套体系并轨,并以人均可支配收入1万元左右作为监测对象纳入的基准标准,那么,并轨后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不仅着眼于防止返贫,而且在更高标准下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支持,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过去20年的情况看,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所需要的包容性增长显得不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1-2021年,历年),2000-2020年,在农户收入结构中,反映初次分配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占比总和从94.51%下降到76.18%,来自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转移性收入占比从3.50%上升到了21.3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0.67%,人均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16%,而人均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率仅为7.51%,人均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率却高达21.16%。从农村居民内部来看,包容性经济增长也未实现。2000-2020年,20%最低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9.22%,低于同期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农村低收入组农户与其他收入组农户的发展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在持续扩大。
快速的经济增长只是贫困减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增长的性质及其模式也是影响减贫效果的重要因素,必须通过高速、有效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创造大量就业和发展机会(杜志雄等,2010)。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需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为此,需要通过强化产业发展的包容性、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乡村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要素优势等途径,实现乡村地区的包容性发展。
林万龙和茹玉(2014)的研究表明,各类“三农”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以来,中高收入群体相对获益的支出挂钩型补贴占中央财政各类“三农”直接补贴总额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普惠型补贴的比例大幅度下降,而益贫型补贴的比例虽然大致不变,但非常小。
目前,中国仍有大量的公共服务政策益贫性不足,低收入农户参与公共服务的成本较高。以城乡居民医保为例,2003年,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这一标准占同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7%,占同年20%农村最高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6%,占同年20%农村最低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5%;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这一标准占同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上升到了1.63%,占同年20%农村最高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上升到了0.73%,占同年20%农村最低收入组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则上升到了5.98%。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参保负担明显上升。虽然政府对农村五保户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有倾斜帮扶,但这种帮扶并未囊括农村低收入群体中的大多数人。由此可见,增加各项公共服务的益贫性是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等社会帮扶面临一系列时代挑战,亟须完善政府间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政企协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王小林和谢妮芸,2022)。
就帮扶农户来说,应通过提升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改进健康和教育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帮扶,培养和提高帮扶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而不仅仅是给予单纯的收入支持。换言之,帮扶项目不能停留在层次较浅的捐款捐物方面,而是要贯彻可持续性理念,提升帮扶资源的效用,消除低收入群体亚健康的“等”“靠”“要”等“贫困文化”,促进农民农村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就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来说,援助方和被援助方往往具有不同的区位特点和比较优势,应该通过干部交流、产业协作、市场对接等方式,更加注重强化区域发展能力,更着眼于区域经济协作,将帮扶转化为互惠互利的合作。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重点和难点、潜力和后劲都在农村地区,需要以乡村振兴补足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是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应大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户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应将促进低收入人口收入更快增长作为重点。为此,本文提出构建“一底线三支柱”政策体系,即精准性监测和帮扶体系、包容性经济增长政策、益贫性公共服务政策和可持续性社会帮扶政策,以强化对低收入农户的帮扶、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在构建这一政策体系的进程中,应着力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能仅仅置于国家的总体富裕之下来考量,而应该尽快实现农民农村自身的总体富裕,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共同富裕。这就要求政府大力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运行效率,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兼顾效率和公平。
二是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之间的关系。中国特色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在着力提升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应该特别重视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只有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同步推进、共同实现,才是真正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三是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中国必须以乡村振兴补足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但与此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大动力。只有把乡村振兴融入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进程,把乡村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融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进步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各项制度安排、政策举措,乡村才能真正振兴,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才能真正实现。就乡村谋划乡村振兴、割裂城乡和产业融合谋划农民增收,不可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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