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乡村治理的漫长历史中,长期存在一种国家与社会互补互促而实现主要治理目标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国家在中央层面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但是对基层社会的渗透权力却较弱,从而需要广泛地借助非正式职位和社区自治力量的配合来发挥乡村地区的治理功能(黄宗智,2007)。与此同时,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经由各种类型的治理实践活动,也逐渐形塑了一个可以称之为“第三领域”的治理场域。第三领域的概念否定了将治理活动要么归为国家主导、要么归为社会主导的二元对立观点,而是承认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一个二者互动的中间地带(Huang,1993, 2019)。
自中国革命兴起,中国共产党成为乡村中主要的政治力量,党与农民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治理实践,则为传统的第三领域注入了新的内容。最近,黄宗智(2021)将这种治理格局总结为“党民合一的第三领域”,并且概括其关键内涵为:“它不是一个官僚化的管制体系,也不是一个被由上而下地‘动员’和强制推行出来的现象,而是由党和人民,出于其共同目标和利益而促使的互动集合。”这一新概念既指出了其与传统第三领域的延续性,也揭示出因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存在而使其具有不同于以往第三领域的特征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上述针对第三领域概念进行讨论的已有研究主要阐述的是第三领域在中国革命兴起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的延续性,重点指出的是仍有一个可以称之为第三领域的治理场域在持续不断的发生作用。而第三领域在乡村基层具体是如何展开的,相比传统第三领域又有怎样新的变化,则是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主题。
本文对于第三领域运作的讨论,集中于合作化时期和农村改革之后这两个时段。在合作化时期,面对极为有限的现代工业化要素支援,党与农民为了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创造了多种力图改进小农生产的制度与技术方式,在相当落后的整体国民经济环境中,实现了传统农民经济尺度下的最大改进,是“党民合一的第三领域”中治理实践的鲜活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治理场域中,发挥作用的村庄层面的关键人物,既非由党简单加以认可的传统社区领袖,也非自上而下人为创造出的与普通农民处于不对称的层级关系的新精英,而是在党的大政方针和实际政策影响之下,从基层农业生产中涌现出的劳动能手,其中有些人还具有官方确认的“劳模”的称号。这些劳动能手同时具有组织与安排生产、团结农民/工作同侪的能力;上级党组织也会有针对性地培养他们这方面的能力。他们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理念的体现,也是前述黄宗智(2021)一文所强调的党组织“能聚能散”特征能够实现的重要原因。这种新型的第三领域中的关键人物的出现,以及促成这种人物出现的制度性和半制度性条件,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对传统第三领域的巨大改变。
在改革开放以来,整体国民经济环境逐渐从计划经济改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民家庭经营需要面对的是市场环境中的产、销、技术进步和种植模式转型。此时,在一些成功实现小农户普遍从市场化转型中获益的乡村,起作用的依然是“党民合一的第三领域”。合作化时期“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组织核心”,如今变为能够成功理解和实践市场经济经营逻辑,又能够组织起使整个村庄受益的公共行动的关键人物。与合作化运动中的经验一样,基层党组织在这样的关键人物的领导下,通过与农民、村庄社区的紧密连接,创造出多种多样的治理实践,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村庄在市场经济中的成功,并非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政策强推——就像强调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关键作用的文献所认为的那样,也非依靠的是自上而下“树立典型”和不断注入外生资源所维持的假象,而是依靠的是摆脱了自上而下“统得过死”的农民在社区层面所自发涌现的创造精神与基层党的领导、协调及组织能力的取长补短、互相配合。
无论是合作化还是改革时期涌现出的“党民合一第三领域”中的治理实践,都既揭示出这种新治理传统对于中国历史上“第三领域”重要作用的延续,也揭示出它的关键不同:中国共产党在基层/村庄社区层面的活动并非简单的取代传统社会精英的位置,而是力图创造一种更依靠普通农民和紧密导向普通农民福祉的治理形态;它既力图调动地方化的、分散的农民的创造精神,也力图借助作为全国层面普遍性存在的党组织的政治统一性和相比村庄社会更强的领导力,以及其斡旋于上级和外地党组织之间的协调能力。在实践中,这种治理形态会受到自上而下的官僚化/科层制力量的侵蚀,也会受到现实中形成的利益团体的影响,就像诸多研究已经指出的那样。但这里,本文所要强调的是,即便受到影响,这种治理形态依然是中国革命以来乡村治理实践的一种重要的新传统。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如何前瞻性地发挥这一传统的优势,而避免日趋严重的官僚化与科层制力量的负面作用,由此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
本节聚焦于合作化时期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农民在村庄社区层面的互动,但同时也指出,合作化时期的第三领域与根据地时期有着紧密的衔接。这种衔接尤其体现为,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乡村进行的政权建设,使党的权力深入到村庄层面,在村庄内建立了党支部、发展了党员和积极分子。尤其是在老解放区,围绕村庄层面的党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一些重要的乡村治理和乡村政治活动,如土地改革,在合作化运动之前已经开展。这些活动的经历,给党和村庄社区双方都留下了如何围绕特定治理目标而进行互动的经验,从而在后续的合作化运动中,可以在这些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新的治理活动。这里也提醒我们注意,在新解放区,因为中国共产党之前缺乏在这些地区活动的经历,当地村民和村庄社区也缺乏与党在第三领域中互动的经验,其合作化的历程,也与在之前即有着党民互动第三领域传统的老解放区有诸多区别。
第三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围绕特定的治理主题,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与村庄社区的自治力量结合,兼顾国家政策与基层实际情况和利益。在笔者所进行田野与档案研究的晋东南地区,围绕合作化运动的展开,地方经验确实展现出了如此的特征。晋东南的合作化,并非不顾乡村实情自上而下党与国家意志的强力推行,也非仅仅由党与国家将这些事务简单地交由村庄社区自理,而是展现出了党与农民之间频繁和建设性的互动关系。
首先是试办农业合作社这一政策在晋东南长治地区的酝酿和提出,即体现了地方党组织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大政方针与乡村具体情况相结合的特点。长治是1945年获解放的革命老区,1946年即完成土改(长治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95:140)。在土改结束之后,山西省和长治地区的党政领导人,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角度,对于当地农民之间产生的新的贫富分化,十分警惕。他们认为这些贫富分化是一种阶级矛盾的体现,认为党不应放任其发展,而是领导农民走一条“新路”、使老区工作“更进一步”。但是,这条新路究竟是什么,又应该如何走,山西和长治党组织并未简单从教条理论或理念出发,而是先依照着共产党长期以来工作方式中优良的一面,在1949-1951年间,开展了近一年半的“调查研究”(王谦,1995)。
正是经由调查研究对村庄社区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和农民心理及意愿的了解,村庄社区的利益和自下而上的治理需求,才浮出水面。长治地委的实地调查发现,在土地改革之后产生的贫富分化与一部分农户生产生活产生困难之外,当地农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互助组的发展已经遇到瓶颈(王谦,1951)。互助组的组织形式是保留生产资料的农户个人私有,但同时通过换工、变工等方式,优化农户的要素配置、缓解农户间的要素错配,从而提高农业产出。长治地区自土改之前,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便已在基层党组织的号召下,开始推广互助组,到1949-1951年长治地委进行调查研究时,已有6-7年办理互助组的经验。而到彼时,当地农民普遍认为,互助组所带来的组织与制度红利,已经基本释放完毕。当地农民希望能进一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但是同时也希望避免改变旧有生产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由此,自上而下“领导老区工作更进一步”的方针,与自下而上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诉求,在村庄社区层面交汇了。长治地委得出的结论是,为促进老区工作,一条可行的道路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建初级合作社(以下简称为“初级社”)。初级社仍保留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是农民此时将土地和牲畜入股,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同时生产决策也在全社范围内统一规划、安排。相比互助组,初级社可以继续缓解因农户生产规模过小和要素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带来的要素错配,同时可以有利于采取新技术(主要是新农具、新种子、新耕作方式),提高产量。此外,在加入合作社之后,因采用新技术带来的风险,也不再由一家一户自己承担,而可以由全体社员分担,这就显著减小了风险波动对农民家庭的影响(陈锋,2019)。而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所关切的农民贫富分化,也可以通过初级社统一经营所带来的农业产出增长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报酬实现形式,加以缓解。
上级政策目标与基层村庄社区利益相匹配、相融合的理想局面,并非轻而易举就可以变为现实的。对于初级合作社,长治地委采取的方式是“试办”;首先在川底、西沟等村庄进行试点,试办十个初级社。如果说前述长治地委的调查研究与政策提出更多体现的是第三领域中国家发挥作用的一面,那么试办合作社的历史经验则更多地体现的是,在国家的影响下,第三领域中基层社区的回应和运作,以及农民的参与。
就像分析中国革命兴起之前的传统第三领域时,识别何种主体是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了解这些主体的身份及社会经济特征,并且阐明其功能是研究关键的一步那样,对于合作化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影响之下的第三领域,其分析的关键仍然是确定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此时,关键人物是村庄层面的党员干部——正如已有研究所指出的那样(黄宗智,2007)。但是,已有研究偏重于强调这些(行政村或大自然村)村一级党员干部非正式官员/准官员的一面,强调村级党员干部扎根于村庄社区,而一般不具有继续向上“提拔”、晋升的可能性与渠道,而且也不是国家财政供养的正式带薪官员,而是由村集体给予一定财力支持(所谓“吃集体饭”)。
基于晋东南地区的合作化史料,本文则将着力指出,在村级党员干部这样的半正式/准官员的“形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党员干部的“实质”(实质性的社会特征)——他们是生产劳动中涌现出的劳动能手和组织核心。这种实质性的社会特征才是他们准官员背后的深层内涵。说他们是劳动能手,是因为这些人精通当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了解村庄社会经济客观条件,本身善于总结、钻研和反思如何经营好生产,是勤劳能干的劳动好手。说他们是组织核心,是因为他们关心党的政策与思想,热心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同时在村庄社区层面具有领导力和协调力,能团结周围农民,组织集体行动。而这样的特点,也往往是他们被选拔和发展为党员和村干部的原因。由此也可清楚看出,他们成为第三领域中关键的枢纽,既非基于功名身份或新式教育下的学历,也非基于财富或因在家族中扮演长老的角色。他们本身是普通农民/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同时兼有生产能手和组织者的能力。在晋东南合作化中涌现出的一大批劳模,例如川底村(现三里湾村)的郭玉恩、西沟村的李顺达、申纪兰等,便是这些村庄层面党员干部的典型代表。
以笔者进行田野与档案研究的川底村为例,该村是一个生产条件即便在晋东南地区也属于较差的村庄。郭玉恩便生长在这样一个川底村,其出生于1917年,家境贫穷,父亲为雇农。1940年6月郭玉恩在川底参加了抗日民兵组织,194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7月任村支部书记和村武委会主任。1944年,在参观了晋东南第一个互助组(李顺达互助组,成立于1943年)之后,郭玉恩和四位同村村民一起成立了川底村第一个互助组。此后,因为在组织互助组、技术革新和实现农业增产方面的突出成绩,郭玉恩多次获得根据地政府颁发的“劳模”称号(仝志辉、郭买丑等,2017)。
根据村级档案和当时在川底村采访或进行田野调查的作家的记录,郭玉恩首先是一个思路极其清晰的生产能手,他精通生产劳动的各个环节,自己就是一个优秀的农民。而和很多同侪农民不同的是,他还对新技术的采用和原有技术的改进,具有浓厚的兴趣。在川底村,很多后来得到大面积推广的新技术,如行株管理、王铜拌种、采用改良种子等,都是由郭玉恩首先实验和采纳的。此外,郭玉恩还是一个和周围村民有着良好关系、熟悉周遭人际状况与村庄事务的人,是村庄社会网络中的关键人物。在试办初级社的过程中,他对于当地村庄社区特性的熟稔,发挥了关键作用。作为初级社的主要管理者,他知道如何将每个劳动任务分配给最适合完成它的社员;当劳动激励和报酬制度出现问题时,他也能在掌握社员心理和意愿的基础上,团结大多数人和协调各种利益,实现管理制度的改进与优化。最后,和其他劳模如李顺达和申纪兰等人一样,他也对自上而下的党的政策有着相较其他村民而言更多的兴趣和熟悉,能够领会自上而下的政策意图。郭玉恩这样一个能够在第三领域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物的存在,为川底村初级社在试办之后取得显著的农业增产成绩,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在试办合作社之前,郭玉恩已经做好了“自己要吃几石粮食的亏”的准备(赵树理,1990)。而试办后的结果则是,初级社的单位面积产量相比之前的互助组取得了年年增产。
除郭玉恩在川底试办的初级社以外,其他九个社也普遍实现了相比互助组的增产。此后,当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试办合作社的政策得到了中央层面的支持之后,十个试点社的经验被推广到晋东南其他乡村,更多的初级社建立起来。总体而言,合作化在晋东南地区推高了当地的农业产出,在小农经济的尺度内带来了农民生活的适度改善(Gao,2020)。由此,晋东南的合作化成为革命后第三领域为促进乡村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实例。
值得注意的是,晋东南试办初级社获得的对于农业生产的促进成果,和此时上级党组织具体操作办社政策的方式有密切的关系。上级党组织虽然倡导办社,但具体如何办,则给予村庄社区层面较多的试验机会,并未要求一刀切地采取上面安排的机制和制度。以郭玉恩合作社为例,劳动管理制度如何安排,合作社收益如何与每个社员的劳动表现挂钩,完全任由村庄社区自发形成、调整与改善。也正是在这样虽然有自上而下的倡导和推动但又不规定具体如何进行制度创造的环境下,郭玉恩合作社的重要制度创新,尤其是集劳动管理与收益分配的“四定包工”制度的形成,才得以成为可能。而这些制度对于防止一些经济学家所质疑的合作社可能存在的“卸责”问题,具有关键性的预防作用。由此,郭玉恩合作社才能既享受合作社所带来的缓解要素错配和技术进步的收益,同时防止劳动激励不足不善导致的效率损失,从而带来农业生产的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但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化与官僚化,也可能深入到第三领域,进而使这一领域丧失掉上述实践创造的弹性,也丧失掉国家与社会利益的紧密结合、相向而行。科层化与官僚化有可能愈发使郭玉恩这样第三领域中的关键人物,丧失掉其原本的积极性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枢纽作用,而只变成上级命令的执行者。所以,我们在明确第三领域确实能够促进乡村发展的同时,也需对自上而下科层化的动力容易下沉从而使第三领域失去活力的事实,具有充分的敏锐性。
具体而言,1950年代中期以后,合作化运动的激进化,乃至后来的人民公社运动和大跃进,则充分揭示了,一旦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一刀切”成为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要方式,将会给地方农业生产和乡村发展带来怎样的巨大冲击。到文革中,在社队管理中“一刀切”的实行农业学大寨,取消更精细的劳动计酬而采取政治激励为主,则使村庄社区不再具有自发地选择最佳制度与探索制度改进方式的可能性,从而使集体农业蒙上了“效率低下”的阴影。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效率低下”并非集体农业的固有缺陷,反而是第三领域丧失活力与自上而下科层制侵蚀农民及乡村社区分散于自发的创造性及能动性的一个生动反应。笔者之前针对晋东南合作化的研究(Gao,2020),以及主流经济学家针对以色列基布兹集体农庄的研究均发现(Abramitzky,2018),集体农业成功与否及效率高低,不是一个先验地贴上“必然失败”或“一定低效”的标签即可的问题——那样无疑是用意识形态代替学术研究。相反的,和农民家庭经营同样,在某些条件下,集体农业可能实现增产和效率改进,而在某些条件下则相反。我们需要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第三领域是如何遭受科层制与官僚化侵蚀从而使集体农业遭到挫败的历史过程与机制上。这种科层制对于第三领域活力和潜在创造性的破坏,并不一定随着集体农业的消失而停止——家庭农业同样可能成为其受害者。正如后文将讨论的,在改革时期的鲁西北地区,虽然家庭经营已经代替集体农业成为主流生产模式,但是自上而下政府对于农业生产不顾村庄实情与农民反对的行政命令式的干预,依然存在,并且对当地农业种植模式转型中遇到的挫败,负有直接责任。
另一方面,晋东南地区初级社地点乃至合作化运动的正面效果,以及这种正面效果背后第三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这一地区属于革命老区,无论地方党组织,还是村庄社区层面的党员与干部,都具有一定能动作用,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在漫长的抗日根据地建设,与之后的解放战争中,均有相当长的党建与组织地方与村庄各项事务工作的实际经验。由此,地方党组织有可能表达与上级的不同意见,而村庄层面的第三领域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党员干部,如郭玉恩这样的干部,也有具有主动性的能力与资格。相比之下,在一些新解放区,党组织以及党的各项活动尚属草创,党民互动的经验非常缺乏,围绕党民互动形成的第三领域仍没有太多历史,这种情况下自上而下的科层化与官僚化则更容易侵蚀第三领域,弱化其作用,而将行政命令代替村庄社区的自发活力。
章奇和刘明兴(2016)所研究的浙江农业合作化运动,则是新解放区自上而下的科层化侵蚀第三领域的典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研究同时也揭示出,直接面对村庄社区的地方党组织,如果是由之前在浙江长期进行游击战的党政干部领导,则相比之前并未在浙江长期工作的南下干部领导,更容易柔性地对待第三领域,更容易给予村庄社区更多发展的自主权。而在南下干部的领导下,则更容易以官僚化和科层化的方式对待村庄社区,而使第三领域失去应有的积极活力。他们的研究揭示了,在一个党-国家强势的政治环境中,自上而下对待第三领域的态度,对于第三领域能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价值,具有关键的作用。
而在更早的《杜润生回忆录》里,作为1950年代合作化运动亲历者,杜润生也记载了合作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这种复杂性——创办合作社既可能成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力量在村庄社区层面的良好互动,从而使合作社成为在有限的技术条件和缺乏现代工业支持下,推动乡村发展的有力载体;也可能简单地成为自上而下贯彻行政命令,从而因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利益而导致农民的反抗(杜润生,2005:46-51)。作为合作化运动的实际负责人和长期从事农民农村工作的邓子恢而言,他在1950年代实际处理合作化运动事务时,也清楚地认识到,在全国层面,合作化既在某些地区扎实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在某些地区“步子快”了,因得不到农民的支持而经营困难。时至今日,广为人知的是,当时毛泽东不满于邓子恢强调有些地区推行合作化并不成熟,而提出加快合作化速度、掀起“合作化高潮”,从而忽略了自上而下行政命令具有不符合村庄社区利益的一面。但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自19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主流经济学研究,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强调合作化必然导致效率损失,从而不加区分地抹杀了在相当多的地区合作化确实通过第三领域的良好运作而收得了可观成效的事实。这两种偏颇均会遮蔽真正科学的认知。
1978-1984年的农村改革,使集体农业重新被农民家庭经营所代替。与之伴随的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原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乡村地区的行政管理与对农民生产经营的直接管理,再次分开——前者的权力归为乡镇政府所有,而后者则归为农民家庭自己把握。虽然在1980年代甚至1990年代前半期,乡镇政府自上而下干预农民生产经营的情况仍然存在——常常是以促进当地农业产业转型的口号下进行,但是无论如何,通过变集体农业为农民家庭农业、变人民公社为乡镇政府,国家的权力从乡村社区层面大幅后撤了。
然而,这种国家权力的后撤并不意味着第三领域不再发挥作用。恰恰相反的,在农村改革开始之后,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互促,在村庄社区层面发挥着作用。虽然科层制政府到乡镇为止,但是党组织则仍然一直下沉到村庄社区层面。村庄党组织、党员干部,依然是这种互动互促中的关键主体。但是,此时这些第三领域中关键主体的作用,不再是集体化时期的直接组织生产劳动,而是在分散经营的农民经济中,起到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这些公共服务可能包括,协调要素的流转配置、促进技术扩散和新技术的采用、设法解决农产品销售、向乡镇政府要求村庄社区无法实现的公共服务帮助等。之所以这些公共服务成为农户的迫切需要,恰恰是因为集体农业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此时单个小农家庭虽然拥有了生产环节的自主权,但是整个“纵向一体化”与市场对接的链条,则超出了一家一户的能力范围,从而需要有超农户层面的力量加以协调。在农村改革之后,恰恰是那些第三领域运作良好的乡村,能够实现从传统低价值大田农业向高价值新农业的转型,实现乡村内生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依旧看到,就如在集体化时期一样,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依然是一个容易入侵第三领域并使其失去活力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下中央倡导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在地方涌现出一些力图通过党组织赋能第三领域、从而带动村庄发展的实践,例如近年来广为人知的“烟台模式”(江宇,2021)。这种主动赋能的治理模式,既可能带来真正的农民主体的可持续发展,也可能成为行政力量过强带来的典型“推广”。本文强调的是,真正助力乡村振兴需要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在经历了1978-1984年的粮食增产之后,鲁西北地区的乡村即陷入了较长期的农民增收乏力中。从整个宏观国民经济来看,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随着经济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中国面临主粮需求已基本满足,而相对于主粮的高价值农产品(蛋奶鱼肉、蔬菜水果)的需求逐渐增加。由此,在相当一部分区位及地理条件合适的村庄,具备了从以生产主粮为主的大田农业(旧农业)转向以生产蔬菜水果和/或禽畜饲养为主的高价值农业(“新农业”)的条件。但是,事实证明,这种转型超出了小农户自身的能力范围,而是需要村庄层面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协作和集体行动。实际上,这种超出小农户层面的社会协作,一直是集体化时期中国乡村社会所谋求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到农村改革之后,这种超小农层面社会协作的内在要求依然未变,只不过面对的不再是劳动管理和适应计划经济,而是一变为需要适应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实现从旧农业到新农业的转型,首先需要的是在村庄社区层面重新安排要素,尤其是土地。以我们进行深入田野研究的鲁西北地区为例,该地区的新农业主要是大棚蔬菜产业,而经营大棚所需用的地块形状,与之前种植小麦、玉米这样的大田作物,则是不一样的。经常的,农户自家已有地块不适合建棚,需要适当流转其他农户土地,才能够建造最为合适的大棚样式;如果一定要在自家土地上建棚,可能导致所建造的样式并不是最经济的形式。对于一个村来说,如果建造的大棚各式各样、大小样式不一,也不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品类,不容易技术扩散升级和统一销售。所以,统一整理规划村庄的土地,在不同农户之间进行土地的流转、再配置,是大棚产业得到良好发展的基础条件。
其次是产业转型需要一定的聚集效应。如果某一产业,如大棚蔬菜,没有一定的规模,而只是一两个农户从事经营,那么他们不得不自己去寻找销售渠道、联系生产资料的购进等等,而如果是政府或者村庄社区为其提供这些服务,从公共资源投入的成本收益上看也会是不划算的。而如果一整个村甚至若干村的农户都转型为大棚蔬菜生产,那么在这一带就会形成很大的蔬菜产能,这样不仅可能有中间商闻风而来,解决销售问题,而且可以通过批量购进生产资料而降低生产成本。同样,政府或村庄社区为这些从事大棚蔬菜产业的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其单位成本也会较低。这里也不难发现,产业聚集的形成和村庄土地要素的再配置,也息息相关——只有通过在整个村庄层面大范围地重新规划、调整每一户的土地使用,才能够快速形成蔬菜大棚产业集群(高原,2012)。
在笔者之前进行深入田野研究的鲁西北贾寨乡耿店村,在1990年代中期,以发展大棚产业为契机而进行的土地要素的重新调整,恰是第三领域发挥作用的一个具体实例(高原,2011)。推广大棚种植首先来自于贾寨乡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在1990年代,乡镇政府依然具有较为强烈的干预农民种植模式的冲动和能力。而为了在村庄、乡镇层面大面积推广大棚蔬菜种植,就需要在村庄层面调整土地。村集体的介入,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成为自上而下行政命令与村民行动的交汇点。根据后来的追溯性访谈,彼时村民既有期望通过大棚产业改善生活的一面,也有不愿意调整土地、害怕转型失败和吃亏的一面。而村集体恰恰成为协调这两种动力的关键主体。
但是贾寨乡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广大棚产业,同样导致了因行政力量主导而损害第三领域活力的问题。这不仅体现为当时出现了强迫不愿意转型大棚蔬菜生产的农民一定要建棚的情况,而且这种行政命令主导的产业转型也出现了因不身处生产一线、缺乏关键信息导致整个乡镇的大棚产业遭受挫败的状况。这集中体现为,贾寨乡虽然从外地引入了大棚生产的基本模式,而且引入了芸豆作为主要大棚蔬菜作物,但是却不知道芸豆会在两三年后因为重茬种植而导致病害,从而使产量大幅减少(高原,2011)。贾寨乡虽然从外地了解到大棚芸豆可能帮助农户增收,却没有能够认识到重茬与倒茬这些大棚种植的关键技术环节。究其根本,这是因为作为科层化的政府,乡镇一级行政力量的核心工作是处理整个行政体系中的事务,而不具备深入生产技术实践的目标与能力。因此,乡镇政府无法实时掌握农业生产一线的最前沿信息与知识。从而,如果以乡镇政府自上而下地主导第三领域,以行政命令简单的代替第三领域内部的议题设置及行动能力,虽然可能在短期推动某一些治理活动,但是在长期看,反而有可能损害第三领域自我组织的能力,使原有治理规划受到损害。从这一点上说,农村改革之后的基层政治与集体化时期面临相同的挑战——它们都有以自上而下行政干预主导第三领域的冲动,只不过其干预的内容不同。在农村改革之后,虽然基层政府无法干预农民劳动配置的细节,但其仍可以围绕诸如产业结构调整这样的治理主题,去干预农民的种植选择。在农村税费改革、项目制普遍运用之前,乡镇政府这种干预活动则更为普遍。
相比自上而下主导第三领域的运作,将产业转型设定为乡镇政府提出议题、村庄社区配合完成,还有一种围绕产业转型发生的第三领域运作,就是村庄社区主导的第三领域助力产业转型。在鲁西北,贾寨乡下辖的耿店村,恰恰是在自上而下推行的大棚蔬菜产业在遭遇了重茬危机之后,逐渐发生了村庄社区对第三领域的主导。产业转型不再是由自上而下发起而在遇到困难之后疏于应对,而是由村庄社区基于社区具体情况自下而上向乡镇政府提出要求,而在乡镇政府的帮助下,应对一个个产业转型中的具体问题,而逐渐形成村庄的内生发展动力。
在大棚蔬菜面临重茬带来的病害时,耿店村是由对此事较为敏锐的村干部代表村庄社区发起行动,向贾寨乡要求技术支持。经过贾寨乡协调而请来的技术员对此进行诊断,确认为重茬问题,从而给出倒茬的建议。耿店村在外来技术员的指导下,通过倒茬而解决了重茬带来的病害,从而在整个乡镇大棚生产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保住了大棚产业。这里我们看到,只有村庄社区的力量参与到第三领域的运作,而非一味由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处理相关事务,才能够实现农民利益与行政力量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效果(高原,2011)。在那些缺乏社区内生治理力量的村庄,大棚产业便走向衰败。
而耿店村的村庄社区主导,在接下来继续发挥了力量。当周围村庄的大棚产业遭受挫败之后,为解决销售问题,耿店村在村内建立起一个蔬菜市场,并且由村干部作为主要的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其经营秩序。蔬菜市场的建立,使耿店村村庄层面的蔬菜生产,能够继续维持销路,从而在整个乡镇蔬菜产业下滑时,不至使村庄内的蔬菜生产也无路可销。除市场之外,耿店村还由村干部组织村民到寿光参观,以及协调后续的技术改进和生产资料购进,同样解决了一系列蔬菜产业所面临的超出单个村民能力的生产经营问题。而当耿店村的大棚蔬菜产业规模逐渐扩大之后,在村干部的协调下,村庄内又以大棚蔬菜种植户为主体,组建了合作社,在统一购进生产资料、进行技术服务和培训之外,又开展了蔬菜分拣和包装业务,通过将生产向纵向延长,使转型大棚蔬菜生产的村民能够得到更多的价值增量和收益(高原,2012)。
鲁西北耿店村的案例已经揭示出以村干部为关键枢纽,服务于农民需要,并且借助自上而下行政力量所可能调动的资源,而形成一种村庄内生发展动力的路径。而近年来,广受学界和公众关注的山东“烟台经验”(江宇,2020),其所采取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进而推动乡村振兴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耿店村的做法。但与单纯的专业合作社只惠及少部分村民不同,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是农民普遍获得股份,按股分红、分利。正如耿店村第三领域的良好运作是通过服务市场经济运作逻辑下的农民经营一样,烟台经验同样是以经济为抓手,其一个重要特征是将传统基层形式化的“党建”工作——以“政治教育、文件传达、会议培训”为主要形式,转变为具有实质性含义——领办经济性的合作社以带领村民增收(杨团、刘建进、仝志辉,2021)。通过赋予党建活动实质性含义,相当于是通过领办合作社把作为半正式官员/准官员的村干部“实质化”,借助党的领导、组织与协调能力,在村庄社区活力弱化、城镇化削弱村庄活力的大环境下,赋能第三领域,同时在党支部领导下形成村民的共同利益实体。
另一方面,在当今乡村振兴和强调共同富裕的大的政策背景下,烟台经验也试图赋予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不同于之前大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特含义。根据杨团等的概括,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要点在于,一是村集体要在合作社中拥有集体股,二是村支书“以个人形式、组织身份进入专业合作社,成为村集体经济资产在合作社占股的代持者并担任合作社理事长”。这一制度设计,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类似美国式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运营模式,按资本或营业额分配的色彩减弱,而更多地增加了集体经济的色彩。在来自烟台的领办合作社的干部带头人的公开报告中,我们也看到,烟台经验给予领办合作社更多社会与公益价值,将帮助村庄弱势群体、实现更加包容性的发展而非仅惠及少部分“能人”,作为其重要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已有研究及公开信息所展现出的烟台经验,虽然具有烟台市党委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色彩,但其仍然主要在依靠上下互动的第三领域发挥作用。这方面,比较关键的经验信息有两点。其一,根据烟台经验的典型代表衣家村支部书记的介绍,在实践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活动中,党支书除了要起领导作用之外,同时也与普通村民一样参与劳动、依照同样的规则分红。这其实和合作化时期作为生产劳动能手的村庄党员干部,具有类似的身份,只不过在市场经济中,他们还需要了解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而不能仅仅作为“劳模”而存在。前述鲁西北耿店村例子中的村干部,具有同样的属性。他们首先是村庄社区中经济活动的一个普通主体,而后才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治理活动交汇的枢纽。其二,烟台市委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注意到需要依照村庄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活动——强调“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从这一点看,虽然这一治理主题是自上而下发起的,但村庄社区在具体运作中仍具有较大的主导性。自上而下的发起,在当下村庄层面治理力量薄弱的大环境下,可能是突破常规的一个必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格外警惕行政力量主导第三领域之后可能带来的僵化,无论集体化时期还是农村改革之后,都存在这样的经验教训。
第三领域作为一个概括中国基础治理模式的合宜概念,其内涵在中国革命兴起和社会主义建设展开之后,既保留了其主要精神,也经历了变化。其中不变的是,在村庄社区层面,自上而下的国家力量与自下而上的社区能动性一起发挥作用,互补互促、协同治理。其中改变的,首先是在革命时期,村庄层面的非正式治理所依赖的主体,从传统头面人物转变为普通农民,这是中国革命所带给第三领域的重要变化。而到合作化运动兴起之后,在第三领域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主体则具有了更为清晰的实质性内涵——他们是生产劳动中涌现出来的能手与劳模。一方面,他们熟悉生产劳动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他们则具有组织能力,能够使村庄社区利益与自上而下的国家大政方针相结合。到农村改革之后,第三领域依然依靠的是这样的主体,而此时他们则需要了解市场经济的运作,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合作化时期还是在农村改革之后,第三领域都有可能因为被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所主导而失去活力,甚至使治理目标遭受挫败。为了使村庄社区和农民利益与国家战略方向产生正向的互补和协同,重要的是发挥村庄社区层面内生动力的积极性。无论合作化时期的晋东南还是农村改革时期的鲁西北,第三领域的活力和正面作用都离不开社区主导的内生动力,而非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目前,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一些学者总结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烟台经验”,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在村庄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党组织主导,力图赋能第三领域,从而使村庄发展具备抓手。而在其未来的演化中,同样值得警惕的也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和科层化。
本文载Rural China 19.1(2022),为方便阅读,编辑过程中省略注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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