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专家委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近十年来,中国农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迁,围绕中国现代农业发展问题,学术界的不同学科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我在已发表的文章中,也提出过一些看法和观点,现归纳和总结如下。
一、中国现阶段农业现代化需要对农政根本目标进行重大调整
在《中国农业政策新目标的形成与实现》(《东岳论丛》2016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农业在经历长期依靠生态透支为支撑的增长之后,特别是在进入供需基本平衡、丰年供大于求的新格局之后,必须实现农业发展方式根本转化。而发展方式转化的前提需要有农业发展根本政策目标的调整,亦即在继续保持“保障农产品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这两个根本政策目标的同时,需要增加第三个目标,亦即“保持农业可持续性”。第三目标的基本思想是,施加于农业生产资料(如土地)上的任何技术措施(如化肥、农药、种子、机械等等技术使用),既不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产品质量本身、也不对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系统产生破坏性影响(负外部性),从而使农业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可以连续和重复的过程的状态。同时指出,在确立农业发展的第三个根本目标过程中,应强化农业生产新主体的培育,同时还要采取一切措施将这个新的发展目标植入到农业产业链所有主体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当中去。
二、实现农业增长和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生产服务
基于2009-2012年对河南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跟踪观察,在2012年前后发表了一组研究论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模式及其经济效应——对河南省发展现代农业的调查》(《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9期)、《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瓶颈约束:豫省例证与政策选择》(《东岳论丛》2013年第1期),其中提出“农业服务外包”概念,并指出农业生产服务业发展使农业服务外包成为可能,它是作为农业大省同时也是农业优质劳动力输出大省的河南在当时能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要因。并提出改革与完善体制与制度环境、构建财税政策体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整合服务资源、提高共享性等农业生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三、加快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在《农业规模化经营:现状、问题和政策选择》(《江淮论坛》2019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改革以来,土地流转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家庭经营型、股份合作型、工商租赁型土地规模经营稳步发展,服务带动型农业规模经营快速发展,家庭农场日益成为集生产与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当前,农业规模经营还存在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土地流转“被流转”、流向不合理、土地租金显著上涨等突出问题。因此,加快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效缓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需要优化农村信贷供给政策;提高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水平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保险;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关键在于要着力发展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四、要正确对待、适度干预新历史条件下土地租金问题
2014年3月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2014年第10期)》记者的专访里指出,从长期看,土地租金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人为压低租金至明显小于市场决定的租金水平,对保护农地流出户不利;但租金虚高,虽然短期、局部地增加了农地流出户的土地收益,但高租金对农业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报偿、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这两者之间要形成一种平衡。从根本上来说,农地的租金应该是由市场来决定。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租金的高和低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这就使其成了一个公共领域的事情,要由政府在需要的时候来做出适度干预。在实际租金由市场最终决定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按照土地的区位、土壤肥力状况、土地产出类型等建立基准租金制度。对于明显高于基准租金的,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对明显低于基准租金的,应从保护流出户利益的角度监控租金的形成是否合理以及农户对土地流转是否知情、租金是否公平等。但需强调的是,所有的租金补贴对象,始终应该是真正从事农业的生产经营者。
五、中国需要尽可能走出一条“兴”字形农业现代化道路
在《中国“兴”字型农业现代化的演化与趋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9)一书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演化具有“八化”的特征,即:生产主体的规模化(或者叫集约化);生产手段的机械化(包括智慧农业、数字农业都是传统机械化的延伸);生产方式生态化(农业绿色发展);生产运作资本化(包括金融进入农业);产品销售品牌(标准)化;产品延伸加工化,产业形态融合化;农业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其发展和演化过程中成为有组织、有规律的运行系统(系统组织化)。这“八化”可形象地称之为中国“兴”字型的农业现代化。“兴”字的一横就是规模化、机械化,“兴”字上面三点分别是生态化生产、资本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兴”字下面的二点代表接二连三,分别代表加工化和产业融合化。同时指出,这八化特征越强,农业就会越加产业“兴”旺;同时,八化特征越强,作为农业生产者越能增收、农产品消费者越能增利、农业投资经营者越能获得合理回报,从而推进现代农业产业链利益相关者共赢、共享,人民高“兴”。这“八化”既是过去四十年中国农业现代化取得长足进展的特征和原因,也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业现代化继续演进的目标和方向。
六、要重视农业农村现代化一体推进的挑战和应对挑战的路径选择
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内涵辨析、问题挑战与实现路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学术界和政策界对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认识,不同阶段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演进特征。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的有机耦合,农业现代化是农村现代化的基础,农村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依托。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与挑战表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生态与资源环境面临双重压力、生产成本攀升与供需结构失衡并存、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亟需增强、城乡居民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需要在优先支农扶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立足县域载体,推动产业深度融合;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注重生态保护,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强化人才支撑,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力。
七、农业农村现代化要重视研究和把握乡村产业特别是农业发展的规律及演化方向问题
在《充分认识产业发展规律促进乡村产业健康发展》(《中国发展观察》2020年第Z2期)一文中,结合个人长期观察和研究,分析提出了乡村产业特别是农业发展微观层面上的规律和趋势问题。指出,从当前乡村产业发展的整体来看,特别是就其中的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的发展看,乡村产业发展已整体进入由“基础农产品生产和供给主导,向既重视基础农产品生产和供给,又重视农业农村多功能性产业化和乡村价值深度开发转化”的新阶段。鉴于这种转化,需重视六大规律和趋势:一是人越来越成为乡村产业振兴最大的生产力。乡村产业发展要人、发展成果的消费也要人。二是乡村资源和要素只有流转起来才能产生财富、实现财富增值,更具体地说,资源和要素流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价值的大小,更决定其服务的产业的拓展能力的大小。三是乡村产业发展形成的产品和服务需要通过流通半径的扩大与更广泛的消费者结合,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产品和服务市场空间扩张和价值增殖。把很远距离的产品销售到城市,实现远在深山的产品与城市居民需求的结合是一种长链化的追求。对小众、特色农产品,也可以将消费者引导到当地来消费,即通过建立短链食品消费体系,扩大产品的消费者群体,从而实现产品价值增殖。四是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必须适应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变化,实现由单纯地卖产品向既卖产品也展示产品生产过程的转化。中国已经整体上进入农产品买方市场阶段。这意味着消费者对其消费的农产品有了更多的选择。农民除了要像以往那样卖产品,还要告诉消费者这个产品是怎么生产出来的,以及以这种生产方式产出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五是乡村产业发展效果的好坏,最重要的检验标准是其效益的高低,而效益高低决定于“产业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六是发展乡村产业必须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要将生态和绿色铸造为产业发展的基因和灵魂。绿色发展是任何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八、中国农业发展需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自主发展能力强的新型生产主体
在《家庭农场发展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建构》(《中国发展观察》2018年第16期)这篇文章中指出,家庭农场处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地位。理由在于,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家庭农场是合作社发展的参与者和助推者,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有效提供者,是使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示范带动者,是生态农业技术的使用者和农业绿色发展的实践者,还是为周边小规模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而中国农业要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加经营效益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从根本上说都将决定于能否形成一支具有生态自觉意识和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能够对不断变化的市场迅速实施“冲击-反应”式调整,能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而非依赖政府政策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发展能力,区别于传统小规模农户的农业生产新主体的发育和形成。从家庭农场的上述表现看,它正在向这样的生产主体演化,成为农业生产主体重构、经营体系构建的重要力量。
九、农业生产主体培育是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
在《将家庭农场置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来培育》(《中共中央党校 报告选》2020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农业生产主体培育是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立论的依据是:第一,生产是农业产业链上各类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主体发育、成长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第二,中国农业存在大而不强、质量和效益低、环境不友好、国际竞争力弱等问题与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和所有主体都有关系,但根本在于生产主体不强。不对以近2亿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主体结构进行适当改变,中国农业存在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既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也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干预来进行。相对而言,农业非生产领域的主体培育和发展可以更多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自身发展和优化,而生产主体的培育需要政府来推进(如对租金的适当干预等)。
十、家庭农场是兼具农业生产和农业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特征值得重视
在《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双重主体地位研究:农机服务视角》(《理论探讨》2017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家庭农场作为当前和未来中国农业生产领域重要的新型主体,其在充分发挥生产功能、强化生产主体地位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在利用其剩余机械等生产能力为周边农户提供生产服务,发挥着服务主体功能,且由于其与周边农户联系更紧密、对其需求更了解,服务效果会更好。这对于中国构建主体多元、竞争充分、分工协作的新型农业服务供给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可持续发展,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服务功能。另外,在构建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体系过程中,也应将家庭农场纳入其中。
十一、家庭农场是处于农业产业链最前端的生产主体,是能衍生出其他主体的主体
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主体都可以称之为农业经营主体。但农业经营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在《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革的理论思考》(《理论探讨》2013年第4期)、《中国农业政策新目标的形成与实现》(《东岳论丛》2016年第2期)、《家庭农场发展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建构》(《中国发展观察》2018年第Z1期)、《将家庭农场置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来培育》(《中共中央党校 报告选》2020年第10期)等系列文章中指出,家庭农场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关键主体,小农户扩大规模以后形成家庭农场,进一步,在切实需要合作的条件下,家庭农场之间的自发合作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合作社这一主体,甚至经过产业化、链条化后形成企业这一主体。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发展的内在原因。无论农业生产主体的特征如何,客观上存在着对“合作”的日常需要,但其是否将这种合作的需求转化为合作的行动,取决于其参与合作收益的大小,而收益的大小又取决于其经营规模的大小。相对于小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对农资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尤其规模化生产的特征,其能从合作中获得的效益更大。因而,家庭农场首先是现有合作社的参与者。实践中,很多龙头企业都将家庭农场作为原料基地,以克服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波动大、生产方式不规范和质量安全难保障且违约率高的风险和缺陷。
十二、一定限度内,土地流转和规模化不必然导致非粮化
在《土地流转一定会导致‘非粮化’吗?——基于全国1740个种植业家庭农场监测数据的实证分析》(《经济学动态》2015年第9期)一文中研究发现,由于非粮作物与粮食作物在劳动生产率上存在显著差异,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实现的经营规模较小时,非粮化的比例反倒较高。但随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非粮作物种植比例显著下降,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的样本更倾向于较高比例种植粮食作物。在后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揭示了除原有解释(劳动生产率)之外的其他理由,即,在一定的农场与市场边界内,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的投资能力以及由农业机械特定用途导致的资产专用性问题。无论规模化程度如何,机械替代劳动都是必须的。由于机械的资产专用性——同一机械不可能适于多种作物,粮食生产机械不可能适用于种植其他作物(尤其是非粮食类作物),因而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规模化不必然会导致非粮化。同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期限决定上也存在,例如,在黑龙江玉米大豆轮作区域调研发现,规模经营主体并不像很多人预期的那样倾向订立耕地长期租约。原因是种玉米的机械不能够用于种植大豆(轮作作物),如果一个拥有种玉米或种大豆机械的农场主,在不能有效实施轮作的规模内,他们并不愿意签土地长期租用合同。当然,所有这些讨论都是在家庭农场规模扩大了,但还没有到足够大的前提之下。在耕地规模足够大的情况下,农场主的种植结构、租期结构等行为如何调整又当别论了。
十三、生产端的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值得高度重视
在合作完成的《供给侧生产端变化对中国粮食安全的影响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4期)一文强调,粮食安全是涉及多领域的复杂系统,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紧密关联,文章对中国粮食供给侧生产端面临的粮食生产成本急剧上升、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和粮农生产积极性不足、粮食供给结构与居民随收入上升消费提档升级之间存在严重错配等等问题和挑战进行了深入揭示,并指出与进口端相比,供给侧生产端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着力解决上述生产端问题,不断提高国内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率是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关键。
十四、粮食安全供给侧进口端的问题同样值得高度重视
在《供给侧进口端变化对中国粮食安全的影响》(《中国农村经济》 2021年第1期)一文中,我们继续对供给侧进口端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展开了深入分析,并指出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近二十年来,粮食进口规模持续增长,粮食进口结构不断变化,缓解了国内粮食生产的资源环境压力,有效满足了国内粮食市场的消费需求。但在粮食进口帮助解决国内粮食安全的同时,也存在国内大豆等产品过度依赖国际市场以及大宗粮食进口渠道过于单一,粮食进口的主动权、对国际市场的定价权等未能与农业贸易和进口大国相匹配等系列问题及潜在风险。据此提出要加快进口渠道多元化进程,尽可能将粮食进口重心不断向“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国家转移,让中国粮食安全的“饭碗”端得更稳;借国际粮食贸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正经历大调整之“时机”,注重实现国内粮食生产的转型升级、用好农产品金融工具强化价格风险管理、以“食物安全”的观念丰富和完善粮食安全战略等政策建议。
十五、在粮食安全问题上要树立“粮食多了的烦恼优于少了的困顿”的观念
基于上述对粮食供给侧生产端和进口端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分析,在2021年4月发表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笔谈文章《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中指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具有刚性需求特征,同时它也是诱发和放大市场价格波动的基础性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其生产和供给较之其他产业而言,受自然、市场和生产者意愿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更大,更加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因而基于效率因素的单一考量建立一个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需恰好平衡的格局几乎不可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贸易格局下,对于一个人口大国而言,中国立足国内资源,尽可能经济、理性地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是必要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多了,一定也会有“多的烦恼”,但对“多的烦恼”的化解一定远易于破解“少的困顿”。
中国农业大而不强,正处在“由弱到强”的演化过程当中。三农学者应当承担起为促进中国农业由弱变强积极建言的历史责任。
(来源:乡村发现 微信公众号)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乡村发展研究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KWybMZymPfwWxUWIMwY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