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费伟,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杭州师范大学卓越人才计划入选者,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省长三角城乡社区发展研究院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主任。已入选中国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人才、浙江省高校青年领军人才、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人才。主要从事中国农村问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治理、互联网技术治理与治理现代化等研究。
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是重建农村社区,而农村社区重建最重要的是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治理价值。村民自治组织具有角色定位清晰、体系结构健全、整合多元利益和选拔精英人才的优势,能够在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发挥提供公共服务、调解民间纠纷、保护集体财产的作用。尽管如此,当前村民自治组织也存在政治层面的行政倾向严重、组织层面的结构体系涣散、经济层面的治理资源缺失等困境。因此,现阶段唯有合理划分治理边界,明确角色定位;构建村庄组织体系,增强组织能力;促进乡村经济建设,提高村民参与,才能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治理,最终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目标。
数字乡村;村民自治组织;组织有效性;实践逻辑;优化策略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乡土中国的村民自治主体,虽然最初是由村民自己创造出来的一种乡村管理模式,但它是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并推向全国的,因此是当前数字乡村建设时期农村的重要组织力量和制度设计。现阶段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内涵,学术界尚未给出统一的定义,例如,部分学者将村民自治组织等同于村民委员会;部分学者将村民自治组织认为是村民代表大会;还有部分学者将村民自治组织划分为体制内的村民委员会和体制外的各类非正式组织。尽管如此,本研究将村民自治组织界定为村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经过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特性的组织体系。[1]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的成长和发育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产生源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是农民群众在权利与权力间博弈的结果。自1980年代初,广西地区的宜山、罗城开始建立“村民委员会”(有的地方叫“村管会”“议事会”“治安领导小组”等) 起,到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正式提出村民自治组织制度,从而标志着村民自治组织开始走向国家法律认可的建设阶段。
自2019年5月开始,国家陆续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等文件,明确提出数字乡村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致力于提升乡村振兴绩效。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助推乡村产业发展,开拓村民致富渠道,而且也能够成为激发村民社会参与,提升村庄民主的重要抓手。正如彭真所说的“有了村委会,农民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直接实行民主,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2]。但尽管如此,现实中村民自治组织由于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职权分工不明确、运作机制不顺畅等问题,而使其优势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因此,当前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并探讨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乡村社会振兴的组织力量,其有效性体现在何处?具有哪些功能效用?现阶段存在哪些治理困境?如何更好地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治理等问题,有利于促进数字乡村建设绩效的提高。
二、组织有效性:透视村民自治组织有效治理的理论视角
在西方,“组织”一词被翻译为“organization”,其最早指代人类群体的某种生理器官。在经历了古典组织理论、行为科学组织理论和现代组织理论三个发展阶段后,西方社会对组织概念赋予了新的内涵定义。古典组织理论的研究者詹姆斯·穆尼(James D Mooney)认为,组织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组成的集体形式[3]。美国学者哈罗德·孔茨(Harold Koontz)指出,组织代表了由固定人群所形成的职位或职务结构特征[4]。在此基础上,美国学者詹姆斯·马奇和赫伯特·西蒙强调,组织是由相互联系的人与活动组成的系统,这里的系统可以分为许多小系统,在整体系统的指引下内部人群按照一致的目标来开展行动[5]。总言之,组织可以理解为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并且与外部环境保持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才算是有效的组织,如何才能建立有效的组织?这是组织理论关注的热点。针对组织有效性概念,尽管现阶段学术界尚未达成统一共识,但是有着许多可以借鉴的思想理论资源,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Stanley认为组织有效性是评价组织经营成功与失败的各种标准总和[6]。Cohen和Bailey指出组织有效性可以从三方面来衡量,分别是为实现组织目标所开展的实践行动、组织绩效的持续提升、组织成员对组织的忠诚度和信任感[7]。Campbell则从组织冲突、发展效率、组织控制、组织稳定性、生产经营、成员发展等17个指标来定义组织有效性[8]。综合上述研究,组织有效性是指提高组织绩效,满足组织成员及利益相关者需求,实现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组织有效性是在组织绩效基础上的拓展,体现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当前目标和长远目标相结合的思路。数字乡村建设倡导现代技术在乡村社会中的推广应用,而这需要常态化地组织力量来承接技术下乡的职责。而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目标的组织化力量,能够在数字乡村的产业发展、生态振兴、人才培养、文化复兴等层面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研究将组织有效性的理论视角引入到村民自治组织中,那么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性治理是指如何有效率地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将村民个人和集体的各种资源运用于各项村庄公共事务中,并能在村民中公平地分配所得收益和协调各种关系,以增进村庄成员的共同利益。村民自治组织有效性的评价可以从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优势与实践逻辑两方面来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困境,最后提出促进村民自治组织有效治理的对策建议。
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事业之所以有效,缘于四方面的原因,即村民自治组织角色定位清晰、结构体系健全、整合多元利益以及选拔精英人才的优势。
(一)村民自治组织角色定位清晰
村民自治组织是连接村民群体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之间的重要纽带,村民自治组织的角色定位清晰有助于促进数字乡村战略的实施。首先,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民两者的中介调节人,维持数字乡村发展的秩序稳定。自国家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一方面协助乡镇政府处理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各项公共事务,减少政府与村民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集合村民们对于数字乡村建设的权益诉求,帮助村民向上级政府反映现实问题。其次,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代言人,维护村民群众在数字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切身利益。在传统自给自足的家庭农业经济下,农民缺乏理性和组织性,一旦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很难及时得到补救和挽回。而在数字乡村建设时期,村民自治组织能够发挥组织的优势作用,不仅能够将农民与市场联系起来,在农民与市场之间搭建起来沟通合作的治理平台,而且能够使市场充分了解民众的利益诉求,使民众知悉市场的经济需求,从而能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后,村民自治组织能够有效达成农民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理解,使数字乡村发展过程更能够体现和满足农民的利益要求。而社会与农民之间的互动沟通,也有利于使村民群体能够共享数字乡村发展的成果。总之,村民自治组织既有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外生型”推动,又有农村自治力量的“内生型”需求,这两种力量形成互动,从而实现数字乡村的良善治理。
(二)村民自治组织结构体系健全
长期以来,农民总是作为弱者的形象出现在世人眼前,这是缘于作为社会个体的农民总是以非组织化、分散化、碎片式的个体形式登临社会历史舞台。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农民很散漫,组织化程度低,无法形成自组织的强大力量[9]。在经历了建国初期,文化大革命时期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农村社会发展基础上,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基层自治的主要力量,开始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经营社会生产、处理公共事务、组织村民活动等作用。尤其是现阶段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在维护村民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促进了数字乡村的振兴发展。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其它农村非正式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由农民组成、自我管理和服务的农村正式组织,下设有治保委员会、计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之下设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有更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处理能力,能够更好地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的治理目标。并且村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发展的资源分配和使用上也是以遵循广大村民群众的意志为前提而行使权力,同时还受到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这样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结构,有助于更好维护数字乡村建设的运行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村民自治组织整合多元利益
在原子化、个体化的社会中,农民组织程度低,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这是因为:其一,社会中没有畅通的组织化渠道和共同利益平台,因而个体化的农民缺乏组织起来的硬件基础;其二,即使组织化的平台基础,但由于个体化的农民不愿意放弃狭隘的个人私利追求,而主动放弃了社会组织化的机会。其三,在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以及派性势力的影响下,部分农民要想追求公共利益加入社会化组织团体,也存在着各种障碍[10]。因此,在传统时代,农民群体很难通过组织化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群体每时每刻都受到来自各方社会势力的侵害。而新时期建立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有效地组织起来,做到每个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都能在村民自治组织内得到有效的表达、沟通,从而有效实现了村民自治组织整合组织成员利益的优势。村民自治组织的这种社会公共利益集合和表达机制,能够将个体化的农民从自私自利和封闭的血缘或亲缘圈子中解放出来,自由民主地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在组织内部充分表达个体利益诉求。村民自治组织的良序运行还能够为数字乡村内部的各类精英(包括农村企业主、乡村能手、知识分子等)围绕村庄代理人的选择而展开合法的竞争选举,在实现农村弱势群体利益组合的同时,也为乡村精英的利益提升创建了组织化的渠道,促进了数字乡村建设的良性运行。
(四)村民自治组织选拔人才优势
村民自治组织改变了政府对农村基层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传统做法,其中一个主要标志就是村委会干部不再是由上级政府部门任命,而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是要让那些想当村干部又有领导才干的村民脱颖而出,成为村庄领导人,带领村民进行新农村建设[11]。这为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一些有能力、有才干的地方乡村精英成为基层组织的当家人提供了机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能人治村”并不是个别现象,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一现象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针对“能人治村”的治理优势,党国英认为“能人群体”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们治理村庄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与民主政治飞速发展[12]。整体上看,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所产生的农民精英具有以下共同特点文化素质较高、有见识、有能力、懂政策,比普通农民具有更敏锐的头脑,更强的权利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他们内生于农村草根社会,来源广泛、人数众多、散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其中有致富能人、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复员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等,他们在农村社会生活中非常活跃,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在农村社区之外也有着比一般农民大得多的人际关系等社会资源,有利于成为农民利益群体的代言人,促进数字乡村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家数字乡村战略的不断推进,村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建设实践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凭借其在乡村社会丰富的治理资源,发挥着提供公共服务,降低治理成本;调解民间纠纷,维护乡村秩序;保护集体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提供公共服务,降低治理成本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面临着利益分化,农民群体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性等特点。尽管政府理应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扮演主要角色,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存在政府失灵的威胁,再加上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中有着天然的治理优势,因此,我们也应注重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降低治理成本的功能。现实中,村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实践中联合其余各类村庄非正式组织,为乡村社会和村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并且村民自治组织自主参与数字乡村的公共服务供给,必然与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展开竞争,这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从而促使政府制度创新,实现数字乡村公共效益的增加。有学者研究发现,由村民自治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具有政府与市场两种组织形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这缘于村民自治组织产生于农村社区内部,扎根于基层,能够更深刻地了解农民的切实需要,针对需要提供公共服务[13]。作为政府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补充,村民自治组织在满足广大村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同时,也有效降低了数字乡村的治理成本,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乡村秩序
传统乡村社会有许多不良社会现象,包括赌博、打架斗殴、盗窃、杀人等,村民自治组织的推行,使得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借助村规民约解决赌博偷盗、抢劫斗殴等问题,避免矛盾的激化和蔓延,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14]。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农村社会频频出现的赌博、盗窃、迷信活动等秩序失范问题,基于自愿、平等原则构建的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中各种违法的不道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整合并表达群众的利益诉求,实现了村民的自我保护。而当前数字乡村建设时期,村民自治组织能够达到调解民间纠纷,维护乡村秩序的功能价值。上述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发挥都离不开其角色定位的正确。一方面,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为政府与农民之间搭建了沟通平台,从而更好地将村民群众对数字乡村的利益诉求反映给政府部门,从中避免了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权利侵害问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能够将政府最新的有关数字乡村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信息传递给村民,从而为村民了解数字乡村建设内涵提供了渠道。简言之,村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建设中通过联系和加强村民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从而有效促进了乡村社会秩序稳定和乡村振兴发展。
(三)保护集体财产,促进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村社会面临着资金来源匮乏、村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的困境[15]。直到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大力倡导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致力于推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衔接,从而更好地促进乡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16]。尤其是国家数字乡村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拓展了乡村集体经济的收入来源,而保护村庄集体经济就成了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功能。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本地村民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产品,从而提升村民群众的财富创收。与此同时,村民自治组织也需要密切结合本地村庄发展实际,积极引进市场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村民自治组织的建制精神在于鼓励村民以个人或组织身份进入乡村经济领域,参与村庄经济的发展,并对日益变化的市场环境作出积极应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推行,在促进提高农民的经济发展意识和公平守法素质的同时,也促进了数字乡村的整体经济发展。
从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来看,由于受政治层面的行政倾向严重,自治属性偏弱;组织层面的结构体系涣散、调控能力失衡;经济层面的治理资源缺失、有效参与不足等因素限制,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在社会转型及制度变迁的历史条件下,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的选择。针对上述村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唯有合理划分治理边界,明确角色定位;构建村庄组织体系,增强组织能力;促进乡村经济建设,提高村民参与,才能实现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治理,实现农村社会的繁荣稳定。
(一)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
1.行政倾向严重,自治属性偏弱。村民自治组织建立以来,有关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的问题就一直是制约村民自治规范运作的突出问题。实际运行中,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的关系经常出现乡政府的过度干预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具体表现为:基层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选举干预、活动介入、发展主导、行政控制等方面,而村委会则沦为乡镇政府的附属[17]。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数字乡村建设时代的来临,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管理逐渐步入法治轨道,村民自治组织面临的行政压力也相应有所减轻。但是,在具体的数字乡村建设政策执行过程中,乡镇政府依旧沿用传统思维,习惯将村民自治组织作为自己的下属部门,以命令的方式让村民组织组织执行任务[18]。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调节基层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的主要法律,但其只是简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在具体的村民自治组织和政府部门的权责上缺乏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民主自治组织权利被“悬空”和“虚置”,不利于数字乡村的和谐发展。
2.组织体系涣散,调控能力失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尽管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离开乡村进入到城市务工生活,由此导致了农村的人才空心化问题。现实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多数外出打工,只留下以妇女、孩子和老人为主体的所谓“386199部队”[19]。近年来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助推下,虽然吸引了部分城归青年返乡工作,但是目前广大农村地区依旧处于人口流失状态,无法为建构强有力的村民自治组织提供组织支撑与人员保障。再加上,由于受到传统小农意识影响和村民利益分配的问题,在许多村庄存在着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的矛盾问题。尽管国家也在部分地区试点村支书与村主任的“一肩挑”模式,但是从实践运行来看,由于受到乡村体制机制的约束和保障制度的缺位,村民自治组织的体系依旧处于涣散的状态,效果并不理想。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权力制衡性并未很好地实现,经常出现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失衡、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断裂、权力机构与工作机构的矛盾等问题。由此,村民自治组织陷入了能力困境,威胁着数字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3.治理资源缺失,有效参与不足。村民自治组织内生于乡村社会,不隶属于正式体制范围之内,因此既不会有大量的政府财政拨款,也很少有政府服务外包的项目资金,缺乏治理资源。另据有关专家估计,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在6000-10000亿元,占我国财政收入的30%-50%[20]。然而村民自治组织却承担着整个村庄的政治、经济、文化、计生等工作,巨大的工作压力阻碍了村民自治组织对于村庄的治理绩效。当前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治理资源,自身能力薄弱。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既承担着政府下派的政务,又承担着乡村自身的村务,面临的考核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村庄的组织化程度却依旧不高,村民自治组织在村庄中的动员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村民对国家乡村振兴目标和数字乡村建设的过高愿景与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发展的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阻碍了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村民自治组织面临着治理资源缺失、有效参与不足的难题,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在村民群体中的良好形象,阻碍了治理绩效的提升。而这也极大地削弱了村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权威性地位与村民的合法性期盼,不利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良序运行。
(二)促进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优化策略
1.合理划分治理边界,明确角色定位。在数字乡村建设时期,政府作为单一的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已然无法适应农村社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因此必须理顺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权责关系。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其关键的问题不是政府要不要干预村民自治组织发展问题,而是怎么干预、干预的边界等问题。因此,在村民自治组织发展中,政府部门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应该始终遵循两大原则:一是民主性原则,就是政府在支持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要以一种平等的心态来扶持;二是制度性原则,是指政府应该在制度建设方面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21]。政府在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中的作用应主要体现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维护整合,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对于村民自治组织而言,村民自治组织既可以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适应农民的社会需要,又可以有效抵制政府组织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22]。事实证明,只有提高农民的自治组织能力,才能实现广泛的合作,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
2.构建村庄组织体系,增强组织能力。村民自治组织的结构不健全与功能性缺失,是导致当前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关键原因。因此,优化村民自治组织结构、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功能,是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结构方面,针对当前许多村庄中的村两委(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之间存在着矛盾的问题,应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级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要在当前村支书与村主任“一肩挑”基础上,继续加大完善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力约束机制,同时协同其他村委会委员共同承担起数字乡村建设的重任。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集体经济方面的推动作用,积极争取政府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农村反哺的优势,将其转化为乡村内生发展的动力,努力化解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是历史发展底子薄、债务多的村庄,村民自治组织要在健全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强大组织能力建设。除了充分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外,还需要多元的村庄公共组织,协助村两委管理村庄,以促进村民自治组织有效治理的绩效。
3.促进乡村经济建设,提高村民参与。在数字乡村建设实践过程中,要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乡村经济建设,更好地培育和壮大村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发展意识。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缘于村庄社会内部,其生命力最终取决于村庄社会内部对自治的需求以及国家权力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培育能力[23]。因此,国家行政力量的推行,有利于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建构,但其必须符合农民群众的需要及承接能力。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村民自治组织的成长,既要在资源上给予支持,还应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避免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确保组织的自主性。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路径,优化集体资源配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把农民劳动合作与社会资本、技术、管理合作结合起来;三是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引导村集体与专业大户等开展合作。另外,村民自治组织还需通过筹集资金、分期偿还等多种途径彻底根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村庄沉重债务的问题,并且结合农村社会的特点,加强农民参与权的保障,以及农民参与、合作意识的培养,最终提升农民参与合作的能力,为数字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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