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如何在新的发展条件下,持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重塑乡村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出现了以家庭农场、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经营组织。但由于在实践中没有妥善处理好农村集体与新型经营组织的关系,其市场主体地位依然难以真正确立。为此,在双层经营的制度框架下,应妥善调整农村经营中“统”与“分”的关系,以经济关系的市场化、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和经济运行的法制化,重塑乡村市场经济主体,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发展壮大集体的力量,使“双层经营”实至名归。
农村集体作为生产资料的主要所有者,具有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被《民法典》确定为特殊法人。但由于其资产边界和产权归属不清晰、组织体系不完整、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人员能力有限等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意识、行为能力、经营预期普遍较弱,市场信誉整体不高,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没有被完全认可。因此,建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从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出发,加快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重塑乡村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
以“三权分置”为路径释放农村土地资源活力
土地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和基本要素,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地位。重塑乡村经济发展市场主体,就是要着重整合以农村土地为主要资源的乡村资源,重点调整农户及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要通过改革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地位,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展壮大农村土地的自然生态屏障功能和乡土文化传承功能;同时要更好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尤其是妥善解决他们的劳动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居住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户及农民在改革过程中利益不受损、收入有增加、生活有改善,共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2013年以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得以确立,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但是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农村土地的现代经营与管理机制并没有得到完整建立,土地的活力并没有得以完全释放。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以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为途径,并建立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农村集体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积极性。
以农村合作经济股份化改造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方式
对农村生产要素的投入、配置和使用的方式进行变革,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实现方式,维护和落实农村集体所有者权益,加快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速度,是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增长速度,首要的是培养和提高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的能力。这就需要充分挖掘和整合利用农村闲置和低效益的集体资源、吸纳农村集体成员闲散资金及社会资本、动员拥有技术和劳动能力的人员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盘活资产、延长链条、创新业态、丰富经营项目等途径,对已有的经济组织进行适宜性改造,创新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从全国范围内的实践经验来看,股份制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可行和有效模式,不仅可以坚持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主体地位,以土地、房屋、设备等集体资产及其成员资金和相关权益(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为资本参与经营,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并且可以有效吸纳其他社会资本、技术等要素注入其中,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及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进行股份合作,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作者系河南农业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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