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近年来中央对深化农村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这是多年来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要求,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楚新型集体经济的内涵、意义和发展途径。
新型集体经济是在原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历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再经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发展,逐步演变而成。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包括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威定义见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二是政策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即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形成的经济,二是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原有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首先表现为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实行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2016年以来,以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着力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农村集体资产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确认,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进。这一改革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过改革,初步解决了以往一些地方存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促进了新型集体经济发展。2019年,全国村集体总收益达到2020.5亿元,超过42.3%的村集体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成员人均分红94元。但也应看到,这一轮改革只是针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新的集体经济虽然得到了发展,但总体上处于规模小、实力弱、区域差别大的状况。2019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村均为816万元,主要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主,且地区间、村庄间差距较大,东部地区集体资产占全国集体资产的65%,14%的村占有全国75%的集体资产。从各地实践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主要是城郊村资源出租、物业经济和资产使用权入股,而在工商业等行业竞争力明显不足。2019年全国农村集体成员人均分红只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这一形态的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中任重道远。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村庄而言,如果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目标仅限于占有与使用资源要素有限的这一形态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则难以发展起来。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同时还包括目前在农村蓬勃发展、广泛存在的基于非集体所有资产形成的各种合作制经济,这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被忽视。目前,不少人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割裂开来,没有把合作经济当作集体经济来看待,这显然不符合宪法规定,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宪法之所以将农村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范畴,是因为从本质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即资源要素的共同占有与使用。有所不同的只是合作经济共同占有与使用的资源要素属于合作成员个人所有,集体经济共同占有与使用的资源要素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多年来,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20多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同时,近年来社区性、综合性特色明显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也得到较快发展。各种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聚和盘活了农村资源要素,克服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极大地丰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新型集体经济是促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和途径
2017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从推进乡村振兴的角度看,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领域,农户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低,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3月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就提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发展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通过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的方式组织起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是“统”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的有效形式,由此实现农户与现代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进而提升农户家庭经营在市场中的生存力和竞争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农户通过社会化服务与现代农业结合的方式大致有三类:一是公益性服务,由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二是商业性服务,包括由专业服务公司提供和各种类型的“公司+农户”等方式;三是合作性服务,即由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三种形式各有利弊,适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服务领域。从长远和整体看,合作性服务因其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适应性。在农村社会领域,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是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及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只有这一物质基础得到保障,集体组织才能为农村公共事务与农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目标实现。
从共同富裕的角度看,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从城乡关系上看,城乡差距依然较大。近些年来虽然农民收入增速快于城市居民,但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仍高达2.56∶1。城乡差距不只是限于居民收入,还表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水平低下。从农村内部看,不同农民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促进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同时,也要从农村内部寻找出路,建立健全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体制机制。发展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农民村落集中居住是我国农村的突出特色,一家一户生产生活面临着许多共同需求。当下我国农村最大的优势,就是实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带领下,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优势,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机制,是满足农民共同需求、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既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劳动收入,把“蛋糕”做大;又有利于增加集体公共积累和财力,为集体成员提供更多福利,把“蛋糕”分好。在集体的引领下,也会有许多先富裕起来的人加入到带后富的行列中来。
积极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途径
近年来,各地涌现出许多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好做法好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实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村庄实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前提是拥有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全国这类村庄所占比例仅为20%左右。对于绝大多数很少拥有甚至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庄,应把合作经济特别是社区合作经济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目前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但专业合作既有优势,又有不足。它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农业生产规模小、商品量少,使得这些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领办人难选,民主管理难执行,盈余返还几乎谈不上。专业合作社要办得好,有效率、有竞争力、有生命力,关键是加入合作社的成员生产规模大、商品量多,跟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得紧,特别是大家能够联合起来一起搞农产品加工。目前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当然,基于人多地少的国情农情,扩大家庭农场生产规模是一个长期过程。今后,要更加重视社区性综合合作,如“三位一体”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它们的生命力是建立在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和农民村落聚居的基础上。这种综合合作不仅有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还有其他行业生产和经营上的合作,更重要的还有生活服务和社区管理领域的互助合作,具有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融为一体的特点,既盘活了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又集聚了农户分散拥有的资源要素,包括承包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这与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有着根本不同:资源要素的所有权(或承包权)不变,但为合作社共同占有与使用。在这样一个社区的范围内开展综合合作,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善于组织农民的制度优势。其实,农村改革初期,中央就提出了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的要求,并明确了社区合作与专业合作的不同。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198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明确提出:“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在今天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更要高度重视社区合作经济的发展,将其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制基本原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管理原则,在盘活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的同时,把重点放在集聚农户分散拥有的资源要素上,开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径和广阔前景。
(作者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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