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学院特邀研究员,研究领域:乡村政治、乡村治理和农村民间组织,著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等。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要使服务组织服务农业,更重要的是要让它能服务农民。当前很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只是为少数大农户服务的,更有一些主要是为龙头企业和农业资本服务的。有些服务组织虽然服务农户,但是服务收益也很少分享给农户。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和国家战略相向而行。国家的“三农”战略是要使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提高同步实现,通过扶持大规模土地经营的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将广大中小农户挤出农业和农村,想以此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这样做不是真正对农业和农村发展负责。为此,需要认清以下的战略选择。
一、扩大中小农户在服务环节的利润分享,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要增加农民收入,需要扩大农户的农业经营规模。为此,很多地方政府把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作为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主要方式,希望在追求减少农民的基础上扩大单个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由于城镇化在一定时期接纳农民数量有限,需要较长的历史过程,因此总体上我国农业始终会是人多地少,即使城镇化率达到80%,我国也至少会有3亿农民,这就决定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有一定限度,只能是适度的。在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中,多数还是没有达到适度土地经营规模的“半耕半工”农户。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方式不应该是扩大少数大农户和外来资本的土地经营规模,而应该是扩大广大中小农户在农业服务环节的经营规模。扩大农业服务规模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方式。即使是一个农业为主的乡镇,对其所有农户的农业生产各环节所需的各类服务,加总起来的经营规模和其中的利润规模都是相当可观的。这些服务需求如果由农户自己联合起来提供,农户的经营规模自然就会扩大。
第一个战略选择是:扩大中小农户在农业服务环节利润的分享比例。要通过扩大服务环节经营规模和扩大中小农户从规模服务经营中分取的利润,从而使其从农业全产业链中获得更多收入,使其成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只有这样,才能说广大中小农户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受服务主体了。如果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借服务农业之名,进一步弱化了多数农户的市场竞争地位和减少了多数农户分取农业利润的比例,就只能是南辕北辙。
二、扶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
以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事的服务环节在规模扩展上很有限,根本原因在于不能和农户形成利益统一体,羸弱的农户永远不可能成就强大的服务环节。要让农户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共同成长,正确思路应该是以农民为主来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让农民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经营主体。这就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原则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农民既是服务体系的所有者,也是服务体系的惠顾者。
即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理想的今天,农民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我们对北京郊区8个区县的205家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 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79家,农业生产企业26家)的调查中,发现这些经营主体绝大多数都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生产技术服务、农资购买服务、市场信息技术、金融服务、农机服务和基建服务等7种。农业企业在提供生产技术服务(96.2%)、市场信息服务(73.3%)和金融服务(22.9%)上占比最高;而农民合作社提供的销售服务(77.4%)、农资服务(61.2%)、农机服务(13.8%)和基建服务(11.3%)的比重最高。与专业大户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在提供技术服务和金融服务低于专业大户外,其余的服务提供份额均高于专业大户。也就是说,从满足农民服务需求来说,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总体上优于农业企业。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有按交易量分配的原则,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可以稳定获益,而农业企业则做不到。
第二个战略选择是: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分类支持,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要高度关注不同的服务组织与农户之间的服务内容对接关系和利润分配关系,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农户、给农户分利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并以合作制为原则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样才能确保农户从服务环节获取多数利润。
三、推动财政支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民合作组织体系“三位一体”发展
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确立为以农户为主,并且利润要主要分给农户,这就对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服务体系必须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由于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成本较高,就必须考虑来自国家的扶持和服务组织体系构建上的多方成本分摊机制。农民合作社是社员互益型组织,它们结成体系后社会公益性更加明显。因此,其建立应该得到国家的扶助,运行需要国家财政适当投入。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将重点从直接补贴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转到支持对生产环节之外的服务环节,要直接补贴提供服务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可以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时,就要适当将目前分部门实施的国家财政支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接,使得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序下达。要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合作社的纵向体系,将财政支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融合,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下达的主渠道,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力和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个战略选择是:要推动国家财政支农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民合作组织体系“三位一体”,最终构建起强大的由农户所有并对农户提供服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在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社法修订中,要将信用合作纳入合作社业务范围,要给予合作社联合社以法律地位,赋予合作社进行公益服务的职能。在发展农民合作体系的过程中,要重视两类有成长潜力的组织体系,一是在供销社综合改革方案中明确由供销社改制成的农民综合性合作组织体系,二是区域性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加强对不同类型地区农民合作组织体系发展的监测和评估,适时推出适合不同阶段和农民服务需求的促进政策。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乡村发现”,原载《社会科学报》14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