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化时代中国乡村的研究,愈益成为当今学界之显学。《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是颇值得注意的一部专著。该书以江苏东台县溱东镇的秦村为中心,利用民间文献、档案、口述史等资料,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的视角,对集体化农村社会的变迁过程及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微观研究。作者所提出和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关系、生产劳动的效率、社会经济效益以及以及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关系,由此揭示了国家与乡村的多重互动、农业劳动的勤惰消长以及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波动增长等复杂面相。作者认为人民公社制的解体并不意味着集体化影响的消失,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各有优势和不足,既有相互对立之点,也有连续性和继承性, 诸此皆为值得肯定的见解。不过,在农民对国家政策的抵抗、村干部对村民的反制、村干部与村民利益的一致性、社员劳动偷懒、集体化时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集体化与农业责任制两个时期的生产比较等方面,都有可商和继续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国家与乡村 劳动效率 粮食产量 农民生活
集体化就一个时代而言,主要是指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所主导的农村集体化运动,历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阶段。近三十年的集体化时代,时间并不算长,但它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影响却是超乎想象的。以描写集体化农村闻名的乡土作家浩然曾说:“共产党是靠农民起家的,建国后用了极大力量对农业实行改造,特别是‘合作化’,绝对是史无前例、惊天动地的。时至今日,回顾以往,咒骂也罢,怀恋也罢,反正那是历史,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更无法抹掉的历史。”1浩然的小说究竟如何,留待文学史家评论,但他所讲的这段话,可谓不刊之论。应该说,自集体化时代结束迄今,学界对此的关注度呈不断升温之势,大量资料被挖掘出来,有关论著也纷纷问世。在这里面,依笔者之见,旅美著名学者李怀印的《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以下简称《乡村中国纪事》)是颇值得注意的一部专著。2该书尽管有部分阐述改革开放之后,但也多牵涉与集体化的关系, 故总体来说基本上是一部集体化之作。李怀印此前曾出版《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享誉史学界。3不过,他研究集体化农村的想法及实践要早于研究近代农村,1994年就撰写了一篇有关集体化工分制的论文。也正是因为这篇文章,李怀印觉得,“欲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以及国家与村庄关系的演变,则有必要进一步考察 1949 年以前的历史。因此,便以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作为研究对象。”4换言之,他那本名著《华北村治》萌芽于集体化时期的研究,而《乡村中国纪事》一书是《华北村治》的续篇,事实上二者在理论方法和某些问题上都有相当的连续性。不过,在研究地域上,两书有较大的不同,《华北村治》选取的是他此前从未接触过的河北的获鹿县,《乡村中国纪事》则变为作者生于斯、长于斯的家乡——江苏东台县溱东镇的秦村,比获鹿县多有搜集资料和田野调查之便。秦村是华东水稻种植区的一个普通村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者以该村为中心,利用民间文献、档案、口述史等资料,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的视角,对集体化农村社会的变迁过程及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微观研究。集体化农村所涉的内容本来是极为广阔、极为复杂的,如何恰当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极大地考验着学者的智慧和能力。从《乡村中国纪事》一书不难看出,作者所提出和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国家与乡村的关系、农民劳动效率、社会经济效益以及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关系等方面。可以说,以上皆是集体化农村复杂关系之中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核心问题,也是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作者正是在和以往学界的理论对话中,对中国农民的动机和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出了自己的解释。5当然, 我更想借此机会也表达自己对集体化时代中国农村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多重互动
当代中国包括集体化时期,国家可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党政机构,最低到乡镇或公社一级。村干部虽被乡镇或公社任命,但并未纳入正式官僚体系,不能算政府干部,仍是村民的一部分。不过,由于政府的政策总是经由村干部传达和实施,故村干部与普通村民又有不同。如此看来,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村干部、普通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追溯历史,在古代中国,王朝、官府与乡村、农民之间,除了缴纳赋税和卷入诉讼、刑事案件以外,很少发生直接关系。地方乡村具有一定的自治传统,血缘、社群和乡绅均起着重要作用。近代清末新政以后,国家政权开始逐渐向乡村社会渗透。不过,只有中共革命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才使国家直接伸入到村庄和农户,基本摧毁了地方自治基础,从而实现了对乡村的高度控制。6由此,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成为新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看待集体化时期二者之间的关系呢?中外学界大致有两派相互对立的观点:一派为主流声音,强调党国体制下农民社会遭受人为切割,走向蜂窝化,把农村基层干部视为国家代理人, 把农民视为国家渗透与干部滥权下的牺牲品。农民只是顺从、软弱,面对国家为了快速工业化而采取的榨取资源、牺牲村民利益的各项政策,从未进行抵制,乃至几无还手之力。另一派则坚持传统社会观念和人际纽带在形塑干部和群众关系方面的决定作用,认为农民对国家政策也进行了抵抗,有学者称之为“反行为”。7然而,在李怀印看来,上面两个派别即所谓“控制”与“反控制”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同时存在,各有一定的解释力。
在集体化时代,国家对村民和村干部的确有强大的控制力。正如李怀印所说,国家能够运用集体组织及各种动员方式决定农户日常的经济社会生活,可见其在乡村社会所拥有的空前影响力。在动荡岁月里,包括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推行之初、向高级社过渡期间、大跃进“三风”盛行以及文革高潮期,乡村干部表现得像是国家的代理人,牺牲本村居民和当地集体的利益,推行不受欢迎的政策。8秦村以及东台县其他地区的集体化过程就表明,1952—1957 年,导致互助组向高级社迅速转变的原因,是政府有力的动员以及当地干部的积极行动,而非普通民众的主动参与。在人民公社和文革时期,尤其是 1970 年代,为了捍卫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灌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控制,也尽可能深入地把国家权力渗透进农村社会。9
但这仅是国家与乡村关系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李怀印强调不可过度夸张国家的控制力,而忽略农民的自主性和抵抗力。与以往研究相比,《乡村》一书对农民的抵抗力给予了更大关注,分析更加详尽而深入。他认为,传统的主仆关系模式过分简单化了集体化乡村的社会现实,实际上不仅存在广泛抵制合作社的行为,而且参与闹事的大部分人,尤其是其中最积极者,也主要来自普通农民。集体化无疑剥夺了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使得他们成为农业合作社及之后的生产队的依附者。然而这并不应使我们想当然地认为,他们软弱无力,易受似乎是全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操控,或者以为,后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控制和榨取手段加诸前者。恰恰相反,农民通过执着和坚定的抵抗,能够对国家乡村政策的制定起到决定性作用。10这一认识,基本上颠覆了主流学者的看法。
那么,农民如何进行抵抗呢?李怀印将此提炼为具有概念性的两个类型,即“正义的抵抗”和“正当的抵抗”,而且有一个从正义抵抗到正当抵抗的发展过程。如果将此还原为较为通俗的中国语境,也许用“合理”与“合法”来代替“正义”与“正当”,就更好理解。当然,“正义”和“正当”也不是什么陌生的新概念,在李怀印研究民国时期《华北村治》之中已有较为模糊的运用11,但比较明确地分别开来,并用于集体化农村的研究在学术界还是第一次。
所谓“正义的抵抗”,就是当党和政府尚未在乡村中建立起组织的和意识形态的控制时, 村民们为了捍卫自身利益,求助于传统的以日常社会惯例和共享的价值观(特别是生存权利的普通认知)为基础的不服从策略。譬如,1950 年代早期,在统购统销政策下,村民必须以低价出售粮食给国家。为了降低损失,他们或少报收成,隐瞒粮食,或通过分家、赠送农田来减少土地占有量及相应的统购任务,或者公开抱怨,甚或停止出工,屠宰耕牛。为了增加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粮食配额,农民还通过送礼、请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攀亲等方式, 向当地干部寻求保护。所有这些活动,李怀印认为与革命前出于同样目的而用来对付村社领袖、衙门官吏或其他掌权者的种种手段,并无本质区别。之后,在农业合作化进程中,除了对互助组未做明显抵制之外,农民对合作社则多有对抗行为。那些最不愿加入合作社的村民, 要么暗中出售自己的耕牛,拆毁船只、风车来制作家具,要么干脆取回已被集体化的农具和家畜。那些迫于压力而加入合作社的人,则秘密地进行收割或分配集体作物,降低集体劳动的出勤率,或者在集体农业无法确保生活时退出合作社。如果说以上只是个别的、日常的抵抗形式,而村民的行动并不局限于此,他们还会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毫无犹豫地采取集体行动,挑战政府权威。抗议者或包围当地政府办公室,以发泄不满;或借助民间文化和宗教活动,展示其集体力量;甚或痛打无法满足其要求的干部。在合作化高峰期,那些强迫农户在冬天售粮而开春后却无法回售给村民的干部,成了群众怨恨的直接对象。他们痛打、咒骂干部,威胁要砸烂他们的办公室。这些行为,在李怀印看来,与革命前农民对待滥权的地主、收租者或米店老板的方式也无二致。无论村民的抵抗行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被动的或是攻击性的,他们都相信自己的做法是正义的,不仅因为在捍卫自身利益时,他们使用的语言、符号和方法是他们多年来熟悉而可利用的,还因为行动的背后,他们有一个很好的理由,那就是要有一条活路。进一步言之,在农民群体内,生存是他们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为自己的要求和行为辩解时,生存权永远高于一切。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经济、社会的重构及思想灌输,在乡村建立起支配地位之后,村民也逐渐改变了对待国家的策略。他们放弃了那些“正义”的但已被批评为落后、迷信甚至是反动的旧方法;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开始转而采用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新概念和新渠道,以表达他们的利益,这就是合法的“正当的抵抗”。此类行为最先盛行于 1950 年代晚期集体化过程中农民反抗的鼎盛期。在这类合法行为中最积极的,通常是乡村中有文化、见多识广的人,如教师、退伍军人、军属、卸任干部、医生或党员。这些乡村中的“精英”人物十分熟悉政府的政策和村外发生的事件,他们能够从报纸、广播等媒体学到官方语言以及政府允许的方式,使自己的行为显得合法有据。也就是说,这些“精英”村民从不会公开挑战国家的政策和制度。相反,他们只把矛头对准在实施政府政策或管理集体时滥用权力的当地干部,攻讦这些干部在发放“购粮”时表现出的偏袒,在管理合作社财务的不当,以及在增加产量、给社员分配食物上的无能。农民们甚至在请愿退出农业合作社、从事这一官方允许的行为时,还承诺履行自己的缴纳公粮之责,遵守国家法律。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李怀印指出,合法的抗议与正义的抵抗无法明确地区分开来。那些加入无组织的集会、挑战合作社领导的饥饿农民并不能完全无视政府政策。相应地, 那些想要在政府允许范围内行动的村民并不能完全保证其行动完全合法。最明显的就是,私分合作社的庄稼或者痛打合作社干部通常与合法退社的努力常常混在一起。12
农民对国家的抵抗所产生的结果是两方面的,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二是甚至迫使政府对集体化政策也做出调整。对此,李怀印称国家与农民相互之间蕴含着相互调适的过程。“相互调适”这一提法,在集体化农村研究中似乎也是首次。特别是国家政策竟然因为农民的抵抗而有所调整,就进一步表明,农民并非无所作为,国家与乡村之间绝非简单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譬如,针对粮食统购政策和集体化所引起的骚乱,政府最初倾向于采用土改或镇压反革命时所行使的手段对待参与者,将任何抵制行为视作共产党国家与农村传统敌人(如地主、富农和反革命)间的“敌我矛盾”,以暴力镇压和惩处的方式加以处理。但政府很快意识到,那些反对国家政策的人极少是传统的敌人。相反,抗议主要来自普通农民,包括共产党革命和土地改革时期与国家结盟的贫农、中农。面对这一新形势,国家日渐发现其处理农村问题的旧套路已不再适用,因而不得不调整有关此类问题的表述方式及处理策略,放弃从前的暴力镇压方式,将农民的不满重新界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并强调处理这些问题时要用“说服和教育”的方式。为安抚村民,地方政府领导公开指责基层干部的错误和渎职行为,罢免不得民心的村干部,或者要求他们在会上做自我批评。与此同时,国家还在集体资金管理、收入分配和干部参加劳动等方面对农村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在群众闹事的高峰期,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以解决农民们最不满的问题。由此表明,在集体化形成过程中,农民对中共的农业政策或形塑国家农村政策的最终形态上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同时也表明国家在处理农村问题时,当政策威胁农民生计和遭遇闹事时愿意让步。李怀印认为,这一让步在灾难性的大跃进之后达到高峰:国家接受了由 20 至 30 户农家组成的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甚至在“包产到户”政策下允许搞家庭单干。此后,国家的实用主义即使在激进的“文革”年代也没有改变,当时生产队仍是基本核算单位,农户仍允许保留自留地和其他“资本主义尾巴”。除了 1960 年代后期的数年间曾在劳动报酬中试验过平均主义的大寨式工分制之外,在整个集体化时期,国家为应对 1950 年代和 60 年代早期农民抗议而推行的所有经济政策,皆未发生根本变动。正是由于国家对农民的让步,李怀印推断, 尽管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如此迅速且规模巨大,却没有如世界上其他地区那样发展成为一场全国范围的大灾难,导致农民普遍反叛。13
当然,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农民的反抗和国家的让步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农村集体制的生命。
无疑,李怀印所揭示的农民抵抗、国家让步以及相互调适是正确的,但所谓对国家政策起了关键性甚至决定性作用的表述,则有些过了。与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力相比,农民对国家的抵抗力以及国家让步的空间究竟有多大,恐怕同样不可夸大。毋宁说,具有小农经济传统的农民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农民的抵抗和政府的让步都没有突破国家的集体化策略。集体化运动快进、持续以及农民未发生普遍反叛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国家的让步所导致的,而是从革命以来尤其是土地改革之后所形成的党和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使得农民不可能有太大的 自主性空间。其实从李怀印的历史叙述中,用国家与乡村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张力来表达, 就更加恰当一些。
如前所述,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在国家与乡村之间也是重要的构成。学界多认为,农民完全依赖于当地的集体组织,并且屈从于控制资源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是一种主仆模式。李怀印延续了他对国家与乡村关系的思路,认为这只是历史的一面,还有比此种模式要复杂的另一面。
首先,村干部对村民的确有一定的强迫力。尤其是过渡到高级社后,农民失去了土地和大型工具,只有依赖合作社才能生存。因此,村干部在执行上级指示时,对村民“强迫命令” 的趋向就更加明显。而且,他们获得了不参加集体劳动就能得到工分补贴、通过履行日常职责也可获取工分等种种特权,与群众拉开了距离。14然而,村民对村干部并非简单的屈从关系,而是有着更为复杂的类型。从秦村来看,村民大致有三类,一类是所谓“滑头”,爱跟干部争吵,讨价还价;另一类是诚实、勤劳的成员,尊重且服从干部。但这两类的人数都比较少,更多的人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三类。更重要的是,李怀印认为,如果与革命前的农民对地主精英的依赖相比,村民对村干部的依存度是较低的。当遭遇不公正对待时,他们能够能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保护自己,这两种渠道类似于李怀印所说的“正当”和“正义” 的抵抗。非正式渠道,就是利用乡村仍然延续的社会关系和行为习惯,以血缘亲属、邻里和私人友谊为基础的传统群体为纽带,影响着村民表达意愿以及与干部的互动方式。正式渠道, 则是村民利用国家依靠群众监督干部的政策,使自己的行动具有合法性。集体化完成后,要想将数量庞大的村干部纳入有效的控制之下,仅仅依靠少量的国家干部自上而下地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党和国家采取“群众路线”的方式,即依靠集体组织的普通成员、特别是具有政治正确性的“贫下中农”,自下而上地监督村干部。譬如经常性地开展反贪污、反渎职的政治运动;让村民写“人民来信”,向上级揭露基层干部的恶行;让群众参与生产队日常的“民主理财”等。由此,大大压缩了村干部滥用权力的空间。横行霸道、欺压百姓的村干部是有的,但并不能代表集体化时期基层干部的整体形象。15
当然,不能将村民对村干部的抵抗力放大,甚至可以说这种抵抗力是有限的。李怀印指出,村民们(包括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实际上仍受到干部的支配。大多数情况下,农民所指控干部的情节相对较轻,并主要局限于干部的“工作作风”或履行职责的方式问题,很少涉及其本人的重大错误,他们主要是害怕受到后者的报复。16这一看法颇为重要,其实同样反映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相互博弈的张力。但遗憾的是,李怀印并没有对村干部如何反制和报复村民展开叙述,多少弱化了二者之间更为丰富的互动关系。
还可注意的是,村干部毕竟是村庄的一份子,他们不从国家那里拿薪金,而是跟普通社员一样,以生产队的工分和口粮为生,因此除了作为国家的代表与村民相对立的一面,更有利益一致的一面。李怀印从秦村发现,在管理当地经济活动时,村干部更多地是将自己和村民视为一体,而非认同于国家,由此不难理解,一些村干部会少报生产队或大队的粮食产量以减轻本村村民的统购负担;生产队干部会少报本队的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以便为本队社员保留更多的粮食;他们还会参与社员私自收割合作社庄稼、分配合作社粮食的事件,分配超过政府规定的自留地给各个农户;甚至无视政府禁令,允许年轻人离开生产队,当学徒, 做手艺。17但同样可惜的是,李怀印对村干部的上述行为更多是提及,而未能给予充分的阐述。
二、集体化农业劳动的勤惰消长
集体化时代,农业生产几乎是乡村经济的全部。因此,要想对集体化运动进行评价,农业生产是当然的核心内容。1980 年代初,人民公社制解体,农业生产责任制取而代之。在此背景之下,一般学者都认为,这一转变意味着集体化农业生产失败了,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则是村民缺乏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后来,大多学者如本文后述,对集体化农业生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已持两分法,但对农民劳动积极性低下的观点并未改变。学界更多关注的是,劳动积极性低下这一现象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国内学者多以为,集体生产过程中管理混乱、监督成本过高以及缺乏劳动激励规则导致了这种结果。在初级合作社,就已经出现社员对人口、土地和劳力在分配中的份额的意见分歧,以及在评分过程中的矛盾。合作社内部的这些利益矛盾,不仅没有促进社员之间的合作,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大大降低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在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以后,合作社原有的利益矛盾和管理上的困难并未消除,相反,在某种意义上,随着高级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内部管理的难度和成本都相应提高了。有一些合作社出现了窝工、旷工、磨洋工等生产混乱现象,当集体内有较多的成员懒散或磨洋工的时候,其他人也就可能追随这种行为,于是磨洋工便成了集体行动。人民公社时期,更是如此,以追求社区内平等为基本目标的产权制度,并不提供劳动激励规则,在有限监督的情况下, 个别农民增加劳动供给的结果,只能得到分配的平均产品,于是不可能有生产积极性。18至于西方学界的解释,主要有两派,其实与国内学者的观点没有太大差别。一派强调外因,尤其是国家强加给基层集体组织的种种平均主义政策,诸如在劳动报酬方面搞计时工分,而不是计件工分。在粮食分配方面突出按需分配(口粮),而非按劳分配;另一派学者强调农业集体组织内在的缺陷,尤其是农业耕作的分散性和生产要求的不稳定性所带来的劳动监督上的种种困难。尽管有如此分歧,两派学者仍有一个不谋而合的看法,即集体化下劳动与报酬的脱钩,导致农民在集体生产劳动时普遍“开小差”,只图混工分,不讲究农活质量。两派学者都把中国农民视为自私的、理性的小农,只对物质刺激有兴趣,且根据不同的劳动报酬形式,调整自己的劳动收入。19
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赞同以上主流看法。有个别学者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在基层干部的极高权威之下,村民劳动不需要进行现场监督,农民不敢偷懒。20李怀印也提出了质疑,认为集体化时代的劳动不像一般学者所说的那样缺乏积极性和效率。不过,与其他学者不同的是,他通过秦村对此问题进行了颇为详细而深入的研究。
中外学者的问题,李怀印认为首先出在研究方法上。他指出,两派学者——主要是经济学家所没有考虑到的,是集体化时期村民追求个人和集体目标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事实上,影响生产队社员日常劳动行为的,不单是官方的经济政策,还有植根于村社之中的种种非官方的制约因素,如生产队内部的权力关系、亲属纽带、性别角色、集体伦理、村社惯例、公众舆论等。换言之,生产队不单是受国家政策制约的经济组织,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个包含一系列隐性规则和社会关系的共同体。这是这些看不见的观念、惯例和权力社会关系,时时刻刻影响着村民们的日常思维和行为。21有鉴于此,李怀印关心的焦点是,乡民如何在外来的官方规章与村社内部传统的互动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日常观念和劳动策略。最终目的是通过对那些显性及隐性的行为规则的观察,了解集体制度下的劳动积极性和效率问题。
针对工分报酬的平均主义和监督不足引起了懈怠和低效的观点,李怀印指出,劳动报酬的平均主义虽然必将导致农民士气的低落,但这种做法只短暂地存在于“大跃进”和“文革” 高潮时期。譬如,在文革高潮年份流行过“大寨式记工”,生产队先以“自报公议”的形式,根据每个人的劳动能力,尤其是政治思想表现,确定其“基本分”。然后不论农活的具体性质,也不论社员干多干少,不管质量好坏,皆以该社员的基本分乘以参加集体劳动的实际天数,每隔一周或者半月记一次工分。这种分制并不是一开始就完全没有劳动积极性。在秦村, 为了表明自己热爱集体、思想向上,从而在评定基本工分时受到积极评价,许多社员,尤其是女性,纷纷争当“无名英雄”,在晚上悄悄为集体割完一片麦田。不过,这样的情形仅持续了半年左右,社员便渐渐失去了兴趣。彼此之间在评定基本工分时,不再贬低自己,相互谦让,以显示自己大公无私,而是开始相互争吵。因不能多劳多得,遇到苦活重活,没有人情愿卖力。由于失去劳动积极性,集体生产效率低下。22
问题是,西方学者对中国集体农业中劳动报酬的研究,恰恰集中在大寨式工分制上,因此也就不奇怪他们为什么强调集体化劳动的低效率了。但李怀印认为,他们没有注意到,在集体化时代的其他年份里,农村盛行的是以计件或计时为基础的工分制,它将生产队队员的工分报酬与工作的数量或时间相联系。具体一点说,就是根据社员的性别、年龄、体力及劳动技能,把他们分为不同的劳动等级,并且根据每个人劳动的时间或完成的数量记一定的工分,因此有所谓的计时工分或计件工分。无论是哪种记分制,都不能证明平均主义和监督不足了导致了劳动效率低下。就计件制而言,社员在工分标准上有可能跟队长讨价还价,或干活时只讲数量不讲质量。但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现象,不可夸大其词,因为这里面有几种因素起着制约作用。第一,社员自己之间相互监督、较劲。集体劳动时,社员并不是只管自己干活,而是彼此之间相互盯着,有时甚至盯着很紧。谁要是干得太快或太慢,都会遭到大伙的冷嘲热讽或者埋怨,因为队长会把那些干得好、干得快的当做标尺,在验收农活和记工时,以同样标准要求其他社员。如果某人干活粗心大意、只图赶进度,工分比别人多出许多,也会导致众人不服。因此,通常情况下,大伙在一起干活时都会保持差不多的进度,农活质量也相差无几。这种“同伴压力”,在同一年龄组或者同等劳力的社员之间尤为明显。第二个制约因素,是生产队干部尤其是队长的监督。队长不可能成天盯着每个社员,因为全队往往有 100 多个劳力。严密的监督既没可能,也没有必要。对队长来说,最关键的在验收和记工时坚持自己所要求的质量标准。第三,社员们对集体生产劳动的一些共同认知。当问及干部的监督到底有多大作用时,不少村民表示他们在干活时并没有感到来自干部的什么压力,因为大部分时间并没有干部站在一旁盯着。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在集体干活主要靠个人“自觉”,不是靠干部监督。队长在通常情况下,也把社员的这种“自觉”看成自然而然的事。对于大多数普通的农活,无论干部还是社员,在农活质量上都有一种共识。这些农活,社员们通常不会像在自家的自留地上那样精雕细凿、绣花般地下工夫。但是也不会搞“大呼隆”,干得一团糟,而是他们所谓的“大体上说得过去”。这种“说得过去”的标准,就是干部在验收农活时的最低尺度。社员们之所以在集体劳动时必须适当注意农活质量,不仅因为队长在记工时要验收,而且各家各户的粮食和现金收入也主要来自集体。集体生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这里队长与社员的关系,并不等同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或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他们同属于一个集体,分享着共同的利益。双方都要负起最起码的责任,确保共同利益的生产和维持。当然,如果干部疏忽了自己在监督、验收、记工的责任,也会导致社员只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因此,计件制如果使用不当,并不一定能提高生产效率。再看计时工分制。除了那些紧要的、繁重的农活之外,生产队还有大量的并不那么费力的普通农活,诸如手工选棉种、用锄头除草、用钉耙碎地、剪除棉花公枝、摘瓜果、参加生产队或大队会议等。队长在布置这些农活时觉得没有必要使用计件工分制。他只会告诉社员,他们要在何时何地做某项活计,完成后每人拿几分。队长在派活时,只要有可能,都情愿使用简便易行的计时制,而非计件制。在计时制下不存在赶进度问题,社员们可以在相对轻松的氛围中一起干活。而且,农活的质量总体上要好于在计件制下干活。在计时制下同等劳力的社员在做同样的农活时都拿同样的工分,彼此之间没有监督的必要,因为社员们都知道怎样去做这些最普通不过的农活。不过,如果干部完全放弃其监督责任,在社员中间出现“开小差” 的现象也是有可能的。一旦有个别社员带头开小差,其他人也会跟在后面“磨洋工”,劳动效率大受影响。这种情况,在社员干重活、本该使用计件制,实际上却是使用计时制的时候, 尤为突出。因为在计时制下多劳不能多得,社员很少愿意卖力干活,结果出现“出工不出力” 的现象。23由此可见,李怀印在质疑主流观点时,并不否认集体化劳动的复杂性,也即不同的劳动报酬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对社员劳动效率产生复杂的影响,不宜一概而论。其实也可以说,集体劳动的积极与怠惰之间存在着张力。
不过,李怀印对社员偷懒现象所做的描述和分析较少,有矫枉过正之缺憾。另外,农民的生产行为是以怠惰为主还是以积极为主,也需要做更全面的研究才能做出判断。即便是农民表现出劳动的积极性,但它是主动积极还是被动积极,没有给予不同视角的分析。再者, 对个人理性、搭便车等理论也没有进行特别有力的回应。
三、集体化农业产量与农民生活的波动增长
国家所采取的任何政策,最终都要落实到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结果最能说明一切,这是评价农村集体化又一个或者说更为重要的问题。
如果从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而言,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农村集体化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本积累,农民为此付出了可以理解的巨大的牺牲。如单就农村社会经济来说, 在人民公社制解体后,为了支持改革开放政策并为之辩护,国内政界和学界一般都会强调集体化社会经济的全盘失败。不过近些年来,除了个别学者对此给予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之外, 多数学者都持两分法,只是各有偏重罢了。其中已形成几个基本共识:一是农业产量呈波动式增长状态。具体地说,在整个集体化时期,农业产量的增降随时段变化而有所不同,但除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初期有明显的下降之外,总体上仍处于增长之势。之所以如此,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要素的投入有关,如水利灌溉、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机械耕作、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等;二是农业产量虽是增长的,但由于劳动力的大量投入,劳动生产率是下降的,有的学者称之为“集体主义过密化”;三是农民生活除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初期处于极度恶化状态之外,其他时段基本上可以维持,但十分艰苦,许多地区温饱问题仍未解决。究其原因,与国家对农村粮食的过度提取、农村工副业废止以及由此带来的农家收入下降有关。24至于国外学术界,则仍多持相互对立的观点。有的赞赏人民公社所取得的诸般成就,认为其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缩小贫富差距、在农村普及现代教育和医疗卫生。另外一些学者虽然承认集体化时期的人力动员和现代的农业投入带来了农业总产出的显著 增长,但又认为,由于乡村中存在着巨大的人口压力,集体化时期的劳动生产率和农民生活水平始终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25李怀印对秦村的细致研究表明,如果将以上截然相反的评价置于不同时段、不同地方,都可能同时成立。其实也如前所述,同一历史现象表面上相互对立的解释,其实更多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张力。不过,李怀印更倾向于肯定集体化社会经济的成果。
关于集体化时期的农业产出,李怀印同样认为,除了大跃进期间,其他时段都是增长的。大跃进期间,秦村的粮食亩产量由 1958 年的 403 斤降到 1959 年的 329 斤、1960 年的 219斤和 1961 年的 238 斤,分别为 1958 年的 81.6%、54.3%、59.0%。这几年的亩产量比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还低,那时正常年岁,双熟地每亩产量 420 斤,低洼的单熟地也有 280斤。不过,到 1964 年,亩产量又恢复到 353 斤、1974 年增至 500 斤、1979 年更增至 886斤。秦村所属的溱东公社也是如此,粮食亩产量,从 1957 年的 253 斤增至 1964 年的 329斤、1974 年的 895 斤、1979 年的 1166 斤。从 50 年代末到 70 年代末,亩产量差不多翻了一番。农业产出的增加,导致生产队总收入和社员人均净收入的增长。人均收入从 1957 年的37.78 元增至 1964 年的 73 元、1976 年的 88.23 元、1981 年的 141.05 元。不仅如此,李怀印还认为全国的粮食产量和人均收入也和溱东地区一样,处于增长之势。1957、1970、1979 年三年,粮食平均亩产分别为 196 斤、268 斤和 372 斤,人均收入分别为 79 元、113 元和151 元。26粮食产量和人均收入之所以提高,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现代生产要素的投入有密切关系。譬如,溱东区政府修筑水坝、闸门、电泵站,开垦湿地,重整圩内水路,到 80 年代初集体化即将结束时,公社已建起一个完整的灌溉防洪系统,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同时还引进高产作物品种,推广农耕新技术,使用杀虫剂、化肥、电力和机械设备,由此构成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革命”。27
尽管如此,由于农业劳力的大量投入,劳动生产率并未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而成正比例地提高。李怀印指出,在秦村,1963、1964 年,农民每亩耕地所花劳动日分别为 34、38 个,70 年代初增至 62 个至 70 个,1974 年以后至 70 年代末更增加到 100、110 个以上,比 60 年代增加了 2 倍多。结果,1969—1979 年,平均每个劳动日毛收入,1969 年为 1.14 元,1979 年为 1.71 元,平均每年仅增长 4.14%。如果将这一时期的劳动生产率与更早前相比,实际水平未升反降了,每劳动日的毛收入在 1957 年为 2.48 元,1964 年为 1.84 元,而 1970 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为 1.20 元,甚至更少。可见,整个集体化时代秦村并未出现劳动生产率的突破性进展。不仅如此,这种情形跟同一时期整个溱东公社以及全国其他地区的趋势都相差无几。此外,农业生产毕竟不是孤立的进行的,他还与当时国家的其他政策相联系,这就是李怀印所说的,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粮食征购、农业税征收以及为公共工程无偿征用劳动力,过度抽取了农村经济的盈余,以及严格限制生产队成员迁徙和从事非集体性经济活动,也都妨碍农业集体的资本累积和生产技术、设备的现代投入,阻止了劳动生产率的改进。28如所周知,劳动生产率低下本来就是传统中国农业的特色,并不是集体化时期才有的现象。但国家所主导的过度提取政策成为集体化时期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原因,却是传统中国农业中所没有的。
与农业产出和家庭收入相应,农民的生活面貌也发生了变化。除了大跃进期间,农民生活状况陷入恶化之外,其他时段都有所改善。在大跃进期间,与全国大多数公社农民一样, 秦村村民的饥馑规模和死亡人数均为历史所罕见。个中缘由,除了农业产出下降之外,也与政府的过度征购有关。然就集体化时期的总体来看,村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在住房、饮食、着装、医疗等方面皆有了明显进步。在住房上,1950 年代之前,大部分住房是没有砖瓦的茅草屋。1950 年代和 60 年代仍以茅草屋为主,1963、1964 年开始有五六户农家建新房,以砖块和泥土砌墙。1970 年代,砖墙瓦顶的房子越来越流行。到集体化时代结束时,瓦顶砖墙的房子基本取代了传统的茅草房。在饮食上,1950 年代及之前,村民通常一日三餐,收成不好时,一天只吃两顿粥。1956、1957 年,因国家减少粮食收购,合作社粮食分配增加,村民膳食因而得以改善。大跃进之后的 1963 年,人均口粮恢复到大跃进前的水平,1970 年后进一步增加,大米成为三餐主食。当然,食用油还比较紧缺,日常饮食中也难得见到肉类。在着装上,衣料、式样和制作都发生了明显变化。1970 年代后半期,村民也开始购买“奢侈”品,有的开始佩戴手表,甚至购买自行车。村民的医疗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苏秦大队(包括苏村和秦村)建立了一个保健站,给普通病人打针吃药。政府发动了消灭钉螺、治愈吸血虫病的运动,给 15 岁以下的孩童接种肺结核、天花、麻疹、脑膜炎和白喉病的疫苗。“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更是集体化时代公共卫生事业方面的显著成就。李怀印强调,秦村算不上一个模范的集体组织,它的产出和人均收入在集体化时代仅稍稍高出全国水平。所以,该村所发生的一切并非独特现象,可以视作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变革的一个缩影。29
不过,这一比较乐观的结论能否全面反映中国广大地区的集体化运动,恐怕尚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才能做出判断。30在很多亲历者的记忆中,即便排除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农村社会经济尤其是农民的生活状况也并非如此乐观。作者没有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农民生活水平,统计资料显示,1957—1980 年全国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在 62%—68%之间,而 1949 年以前的旧中国时期农民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也在 63%左右。31由此可见,集体化时期农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提高,这一现象该做如何解释?
四、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变化与连续性
更需要回答的是,既然如李怀印所说的,集体化农村的社会经济效益较好,那么人民公社制解体和改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又当如何理解?进一步讲,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时期是什么关系呢?
与上述集体化时期农业劳动、农村社会经济效益相联系,除了人民公社解体初期,无论政界还是学界都对集体化制持否定意见,并将农业生产责任制与集体化制相对立。但后来, 更多的学者包括李怀印对集体化制采取两分法,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不过,对二者的关系真正进行实证研究者仍很少见,即便近几年对前后三十年的关系的关注也是如此。李怀印对秦村的研究,其论辩对象其实主要是人民公社解体初期的看法32,但没有影响他对此给予了迄今最为全面的解释。他的基本观点是,集体化体制和农业生产责任制之间有既有变化,又有连续性和继承性,而且二者都有其成功和不足之处。这一见解,同样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张力。
首先,农业生产责任制并未完全背离集体化政策,而是可以看作国家在集体化时期不断调整其农业政策的实用主义取向的延续。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首先来源于毛泽东逝世后国家农村政策的调整。在 1960 年代和 70 年代,国家强调阶级斗争的政治话语,既是为了对付旧式的“阶级敌人”(原先的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以及党内新产生的“走资派”,也是为了维护集体经济,确保国家对于农业剩余的完全控制。不过,当毛泽东去世,两派之间的路线斗争不复存在,而中国工业化也已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时,1970 年代晚期国家就调整政策,允许地方集体和农户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一调整恰恰最终导致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与此同时,也可以将农业生产责任制看做是集体化运动以来,国家在应对群众抗议而不断进行的农村政策调整过程中, 所迈出的既符合逻辑也更为深远的一步。这就是说,农业生产责任制与集体化时期国家农村政策的调整之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不过,也有的地区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并非如上为国家政策调整的产物,也即不是因为集体制糟糕到了不可维持的地步,而是完全为国家强力推行的结果,这与当初推动农村集体化的逻辑是一致的。李怀印所研究的秦村就表明,该村在实行责任制之前,集体经济并未出现崩溃的迹象,而是仍处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甚至,一些农民已经习惯于集体化时期的生活,对新的分田单干做法很不适应。所以,这里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就不是农民的意愿,而是由国家推动实现的。33但正是这一点显示了从集体制过渡到责任制的复杂性。另外,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施行之后,社会经济上取得了突成就,但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化农村建设有关。这一点,对于解释二者之间的联系更加重要。
秦村的数据显示,杂交水稻的亩产由 1970 年代末的 800 斤左右,增至 80 年代的 900—1000 斤,90 年代的 1200 斤左右。2005 年,高产农田产量可达到每亩 1400 至 1600 斤。人均纯收入从 1980 年的 210 元增至 1989 年的 850 元、1999 年的 3752 元、2007 年的 7900 元。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最明显体现在住房上。80 年代初,砖瓦房基本取代了过去的茅草屋。
到 90 年代,开始流行双层楼房。现代化设施的增多也便利了村民的日常生活,由 1980 年代的自行车,90 年代以后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摩托车。普及了自来水、煤气灶,用上抽水马桶、瓷质浴缸,彩电、冰箱和洗衣机。饮食方面,改变也很明显。饭吃得少了,肉吃得多了。34然而,上述成果是在集体化基础之上实现的。以农业产出而言,分田到户后,村民所获得的耕地均已配备了机器化时期发达的灌溉、防洪系统;农民在集体化时期,已经学会了使用现代化的农业投入,譬如化肥、杀虫剂、作物新品种以及一些农耕机器。另外,已经连接家家户户的有线广播可以有效地指导村民防治害虫,使用新的农耕技术。所有这些,为改革时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尤其是化肥、杀虫剂、化学除草剂以及农业机械的广泛使用,直接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当然,这一点与制度变革无关,它既适合于集体化时期,也能在农业生产责任制下发挥作用。35
不仅如此,李怀印还认为,从全国来看,只有 1981 年至 1984 年,全国的粮食总产年均增长 8.5%,远快于从 1962 年生产队普遍成为基本合算单位到 1980 年集体化时期结束的 18 年的粮食增长率 4.1%。但是在接下来的 5 年里,全国的粮食总产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1981 年到 1999 年,全国粮食生产的年增长率只有 2.5%,每单位耕地面积的年产出只增加了2.6%,明显低于此前 18 年生产队时期粮食总产的年增长率 4.1%和单位面积产出的年增长率4.4%。也就是说,改革以后农业生产的步伐并不比集体化时期快。36这里面是否暗含着集体化时期仍有极大的优越性之意?
应该说,农业生产速度的快慢同样存在着张力,但这一数据恐怕不太能说明什么问题。
1962 年,刚结束大跃进以后的三年困难时期,无论是粮食总产还是粮食单产,都处于 1952年以来的最低点。而 1980 年文革结束之后,农业生产却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
最高点与最低点相较,自然可以得出高增长率的结论。但另一组数据 1981 年至 1999 年,则是在农业生产达到历史高点基础上进行比较,要想达到甚至超过上一组数据所得出的高增长率是很难的。37除了对前面一组数据的比较方法提出商榷之外,更要考虑农产绝对数量的增长,才能全面合理地给予解释。
其实,在肯定集体化制与农业生产责任制具有连续性、继承性的同时,李怀印仍看到二者的不同或“变化”,改革时期有它的优势。譬如,在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农民的确具有比集体化时期更强烈的增加劳动产出的动机,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以插秧为例,集体化时代,秦村第十一生产队只有 20 多个成年女性从事该项劳动,通常需要花 40 天左右才能完成。分田之后,每家所有劳力都一起上阵,该队有 100 多个劳力参与插秧,7 至 10 天就完成了此项农活。同样,社员通常花 15 天时间收割小麦,7 天时间收割大麦,现在每项任务都只需 5 天左右。再以 5 亩大小的标准耕地种植水稻为例,1970 年代末需要 71 个劳动日,产量 4000 斤;2000 年代初,需要 25 个劳动日,产量为 6500 斤。因此,每个工作日产量从 1970 年代的 56 斤左右,增至 21 世纪初的 260 斤左右。换言之,水稻种植的劳动生产率比 20 年前增加了 4 倍多。综合来看,秦村的劳动生产率自 1980 年之后至少增加了 3 倍。这也正是集体化结束后最初几年粮食产量迅速增长的原因。38另外,责任制后农户收入的增长,也与国家放松了以前对农村资源的控制有关。国家相继实行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降低粮食收购数额以及结束粮食收购并最终在 2005、2006 年废除农业税,都减少了对农业剩余的抽取,使得农民保留越来越多的收成。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不再限制农民的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解放”了的村民,可以通过从事其他职业(诸如手艺人、承包商、建筑工人、商人或工厂工人)来获得收入,非农业收入已经占到农民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所以,李怀印认为,与集体化时代相比,改革时代农村经济中出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发展动力。39
与此同时,李怀印还注意到农业生产责任制后所产生的问题。就秦村来看,尽管经济发展成就显著,但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最令人不满的是,由于杀虫剂和化肥的过度使用污染了作物和水源,越来越多的村民死于癌症;1980 年代和 90 年代早中期窑厂的过度发展, 对农田造成了严重破坏;以及农户之间收入的差距扩大。如果说集体化时代劳动力数目和挣工分决定着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而 80 年代后,取而代之的是家庭成员寻找非农增收机会的能力。结果,那些仍以种田为生的农户则沦为最贫穷阶层。40除此之外,国家抽取政策的结束和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削弱,虽然为村民提供了更好的致富机会,但也给予干部更多的渔利和滥权空间。如何监督和制约他们的渎职行为,已成为中国农村所面临的极大挑战。41
由上不难看出,李怀印以“理解之同情”的态度,对集体化制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解释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各有优劣之间存在着两面逻辑之张力。但如何汲取二者的经验教训,如何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生产效率与公平公正的关系,找到一条真正适合中国农村的发展之路, 他还没有给出具体建议。42当然,这显然不是一两本书所能解决的,也非历史学者的主要任务,而是中国政府和学术界面临的共同难题。
最后想说的是,集体化时代中国农村的研究者往往又是亲历者,这一亲历者身份对如何理解集体化时代的农村经济、农民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以至不同地区的亲历者由于当时当地的发展水平不同、生活境遇不同,而竟有相当不同乃至相反的意见。显然,以一个局部区域的个案研究来表达一个整体的结论是值得警惕的。不过,个案研究的终极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探究历史现象的一般性,整体史的结论正是通过连续的个案研究才能实现。以往的研究结论必须通过不断的实证研究来检验,但实证研究并非看到不符合以往结论的具体现象就完全否定,而是要发现一般现象、获得一般认识来检验。
参考文献
1 郑实采写:《浩然口述自传》,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02—303 页。
2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英文版为斯坦福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3 中华书局 2008 年版。英文版为斯坦福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4 后以“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民的日常劳动策略”为题,发表于英文期刊 The China Journal 的 2005 年 7 月号。
5 笔者阅读《乡村中国纪事》一书并撰写评论时,没有关注相关书评。我相信,即便有评论文章,不同学者评论的视角和思路不会是完全一致的。但成文之后,并未忽略查找评论文章,结果有以下数篇:陈耀煌:《李怀印两本中国农村史研究的商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 70 期,2010 年 12 月; 陈靖: 《集体主义时期研究的微观视角及方法——读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3 期;辛逸:《历史学家对集体化的诉说——<乡村中国纪事>札记》,《中共党史研究》2014 年第 11 期。上述评论均有其应有之价值,本文与之有些许暗合之处,但有所不同的是,本文主要集中于集体化时期最核心、最关键的几个方面,并将之置于集体化学术史之中,对其价值和不足进行评述,试图提出自己的看法。辛逸、陈耀煌认为,该书的突出问题是理论预设,资料附会。我以为,该书在观点上或有偏颇甚至矫枉过正之处,但基本上仍可以说是一部扎实的史论结合之作,不存在以理论硬套资料的动机和实践。辛、陈所举该书在观点与事实上的自相矛盾之处,虽不能说没有这种现象,但实际上更多是同一现象的两面性之张力的表现。
6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 1992 年版,第 182、193—194 页;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181—182 页;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305—306 页。
7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67、159 页;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96 页;陈佩华等:《当代中国农村历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 21 页;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10 页;杜润生:《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14—15 页;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6 年版,序言第 4—5 页,正文第 153 页。
8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59 页。
9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1、158 页。
10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4、67、159 页。
11 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第 26-28 页。
12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3—24、28、35、68—69、292—293 页。
13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69—70、294—295 页。
14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39—40 页。
15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6、95、120—121、153、155 页。
16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98—103 页。
17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97 页。
18 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第 109、111 页;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 1992 年版,第 45-69 页;辛逸: 《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161、167 页;(日)韩敏:《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 年 版,第 128 页;陈佩华等:《当代中国农村历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第 22-23 页。
19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63—164 页。
20 老田:《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转移”与杜润生——林毅夫假设》,董磊:《村将不村——湖北尚武村调查》,《中国乡村研究》第 5 辑,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9、191 页。
21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64 页。
22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78、300 页。
23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7、164—165、173—177、299—301 页。
24 曹锦清等:《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2、179 页;梁敬明:《走近郑宅——乡村社会变迁与农民生存状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12 页;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46 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 1992 年版,第 200—202、223—224、241—242、272—273、288—289 页;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三联书店 2006 年版,第 424、434—435、445、447—448 页;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第 207 页;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第139—140、142 页;杜润生:《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28 页;林刚:《良性互动与恶性循环——关于中国城乡关系历史变动的一点思考》,《中国乡村研究》第 5 辑,第 40—41 页。
25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04 页。
26 有的研究表明,1950—1978 年的 29 年间, 农业总产值年增长在 10%以上的有 5 年, 负增长的也有 5 年, 增长速度低于 2%, 基本上处于停滞的有 3 年。(李德彬等编:《新中国农村经济纪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 页)还有的研究显示,1949—1952 年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为 13.81 %;1953—1958 年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降至 1.36 %;1959—1962 年间, 1959 年和 1960 年农业总产值分别比上年下降 12.19% 和 5.80%, 1961 年有所好转,但只是比 1958 年稍有提高;1963—1978 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 7.03%。(黄少安等:《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对 1949 —1978 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3 期,第 42—43 页)
27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1、79、205—212、215—217、230 页。
28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13、218、231、302 页。李怀印认为,大跃进期间,粮食产量的荒唐夸大导致国家粮食收购的高需求。(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78 页)这一说法并不确切。事实上,粮食产量夸大与国家高收购之间并非因果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29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14、79—80、222—229、231、303 页。
30 作者对东台县秦村、溱东公社与松江县等地也做了一些比较,但限于本书主题和篇幅,还不够。
31 参见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年版,第 25 页;关永强:《近代中国的收入与分配:一个定量的研究》,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45—47 页。
32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3 页。
33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4、236、239—240、295 页。
34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44、250—252 页。
35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53—254 页。
36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303、305 页。
37 具体数据参见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5—38 页。
38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40、245、303 页。
39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304 页。
40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252—253 页。
41 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第 6、307 页。
42 作者业师黄宗智曾提出:“中国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历史经历是否会和后三十年的市场改革以某种方式合并为一体,抑或是完全被抛弃”?(氏著:《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 页。
文章出处:首届新时代中国乡村建设论坛论文集